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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对申请人以保函欺诈为由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的审查

案例分析| 对申请人以保函欺诈为由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的审查 天九湾贸金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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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申请人以保函欺诈为由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的审查

中国某勘测公司申请中止支付保函款项被驳回案

——基于独立保函欺诈审查的司法裁判要点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和金融环境中,保函作为重要的信用担保工具,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国际贸易等领域。然而,围绕保函项下款项支付引发的争议,特别是以“保函欺诈”为由申请中止支付的情形,亟需厘清法律边界与审查标准。[k]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2024-10-2-441-001

中国某勘测公司申请越南某能源公司、中某行四川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 ——对申请人以保函欺诈为由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的审查

民事 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独立保函欺诈 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

基本案情

中国某勘测公司作为承包商与越南某能源公司签订风力发电项目EPC合同,并由中某行四川分行开立两份履约保函。因项目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商业运行,双方于2022年4月召开高级代表会议协商延期事宜,但未达成一致。2022年8月,越南某能源公司依据EPC合同约定向银行发送《索赔函》,要求兑付保函。中国某勘测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主张对方构成保函欺诈:一是双方已同意延期商业运行日,故违约事件未发生;二是索赔函未具体列明违约事项,存在单据不符。

中某行四川分行称,经审核单据符合付款条件,不同意止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川01行保2号裁定:驳回中国某勘测公司的止付申请。[k]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应坚持“必要及有限审查”原则,不得动摇保函“见索即付”的独立性。本案中,虽双方曾协商商业运行日延期,但越南某能源公司致函提议“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中国某勘测公司复函明确表示“未达成一致”,故不能认定双方已合意延期。因此,越南某能源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主张违约并索赔,并不属于明知无付款请求权而滥用权利的情形。

关于索赔函未指明具体违约行为的问题,法院指出,该事项属于审单范畴,不属于保函欺诈案件的审查范围。此外,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担保以覆盖可能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亦不符合止付条件。[k]

裁判要旨

在审理以保函欺诈为由申请中止支付的案件时,应对基础交易进行必要且有限的审查,审慎干预保函独立性。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明知无付款请求权仍恶意索赔的,法院不予支持止付申请。[k]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4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行保2号裁定书(2022年9月23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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