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行的保兑费,究竟该由谁承担?
基于UCP600条款的信用证费用承担机制分析

话题:保兑行的保兑费,谁买单?
作者:曹永明,CIITF单证专家班2021一期学员
单位:北京金城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例背景:
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受益人A向开证行交单时发现被扣除一笔保兑费,但信用证中并未规定保兑行,遂与开证行B交涉[[k]]
案例问题:
信用证未规定保兑行时,保兑费应由申请人还是受益人承担?若已规定保兑行,费用又应由谁负担?[[k]]
作者观点:
信用证未规定保兑行时,保兑费由申请人或开证行承担;若已明确指定保兑行,则费用由受益人承担[[k]]
惯例依据:
依据《UCP600》第37条“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规定:
- 为执行申请人指示而使用其他银行服务的,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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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银行自行选择其他银行,若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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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指示的银行须承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所产生的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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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未能实际收取,开证行仍须支付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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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不得规定以收到费用作为向受益人通知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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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受国际法律和惯例所赋予银行义务的约束,并对银行负有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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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UCP600框架下,保兑行系经开证行授权为信用证提供额外付款保障的银行,提升收款确定性。由于承担了额外风险,保兑行通常收取相应费用。以国内某银行为例,国内信用证保兑费为每季度0.2%至1%;出口信用证则为0.2%至2%[[k]]
若申请人与开证行在开证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兑安排,申请人即产生合同义务,开证行可据此向其追索保兑费。此做法符合UCP600第37条第1款关于“申请人承担银行服务费用”的规定[[k]]
当开证申请协议未约定保兑责任时,开证行能否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保兑费,需视信用证是否明示规定保兑行而定。
若信用证已指定保兑行,受益人未提出修改而选择交单,即视为接受该安排,应承担相应费用。实践中,即使受益人绕过保兑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仍应由其承担费用。开证行可依据UCP600第37条第2款(未执行指示不负责)先行扣除并支付给保兑行。但若最终未能向受益人收取,开证行仍须承担支付责任[[k]]
若信用证未提及保兑,而开证行自行指定保兑行并扣除费用,此行为缺乏依据。部分开证行认为基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可将后果转嫁受益人,但根据UCP600第37条第3款,“发出指示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费用”,在此情形下应由开证行自行承担。若无明确约定,要求申请人支付亦易引发争议[[k]]
作者建议:
1)开证行应避免未经当事人特别是受益人同意擅自添加保兑行,以防纠纷[[k]]
2)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文件中就保兑事宜与开证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k]]
3)受益人应审慎审阅信用证条款,对保兑安排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实现透明化交易[[k]]
4)保兑行在承担等同于开证行责任的同时,应确保收费机制清晰,避免服务与报酬脱节[[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