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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 | R854/TA790rev 副本运输单据的审核依据

信用证案例 | R854/TA790rev 副本运输单据的审核依据 天九湾贸金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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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副本运输单据的审核依据UCP600第14条

R854/TA790rev 副本运输单据的审核依据

UCP600第14条f款、第20条;ISBP681第115段和第20段;ISBP745第A6段和第A19段[k]

背景

开证行开立了一份适用UCP600的备用信用证,其中47A附加条款规定:若单据显示为海运,则必须提交正本提单的复印件;该副本提单在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方可被接受:(1)若为海运,运输单据须注明承运船舶的IMO编号;(2)禁止由受美国、欧盟或联合国制裁的船公司或船舶承运[k]

受益人提交了一份租船提单的副本。开证行拒付,理由为:“提交的提单为租船提单,不符合备用信用证条款(依据ISBP第115段)”[k]

问题

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k]

分析及结论

根据备用信用证条款,当单据显示为海运时,须提交正本提单的复印件。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副本提单需满足的两个特定条件,同时指出,只要符合这两项条件,其余情况下的副本提单“将被接受为提交时的状态”(accepted by us as presented)[k]

UCP600第19至25条仅适用于提交至少一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形。当提交的是副本运输单据时,应适用UCP600第14条f款:“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而未规定其出具人或内容,则只要单据内容满足其功能且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应予以接受”(参见ISBP745第A6a段)[k]

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提交的运输单据副本仅具证明货物已装运的功能,无其他效力[k]

“accepted by us as presented”这一措辞在UCP600中并无明确定义,银行在信用证中使用该表述应谨慎。若未作特别定义,应依据ISBP745第A19段解释:只要交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金额在可用额度内,则单据无需再依据信用证条款或UCP600进行额外的相符性审核,包括对正本或副本份数的审查[k]

本案中,信用证虽对副本提单设定了两项特别要求,但并未援引UCP600第20条进行审核,也不应据此扩展审核标准[k]

由于信用证已明确限定仅以两项条件作为审核依据,开证行无权基于其他理由拒付[k]

因此,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其必须履行承付义务[k]

点评

通常情况下,若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租船提单不予接受[k]

但本案结论的核心依据在于:(1)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副本单据;(2)信用证明确约定除两项特定条件外,副本单据“将被接受为提交时的状态”[k]

若信用证仅要求“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未附加其他条件,则根据本案逻辑,副本租船提单若能证明装运事实,亦可能被接受,因其功能符合UCP600第14条f款的要求[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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