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为津巴布韦的碳信用交易建立了一个全面且严格的国家监管框架。对于计划在津巴布韦开发或投资碳信用项目的机构而言,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1. 适用范围与强制性
全面适用: 本条例适用于在津巴布韦境内的所有碳信用交易项目,包括合规市场(《巴黎协定》第6.2条和第6.4条机制)和自愿市场项目。
强制注册: 所有项目必须向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申请并完成注册。未经注册的项目视为无效。
2. 主管机构与委员会
指定国家主管机构: 设在气候变化管理部内,负责日常管理、技术咨询、注册登记、监督等核心职能。
碳信用交易委员会: 由部长设立的多学科专家委员会,负责向部长提供政策和专业技术建议。
3. 项目注册流程(核心步骤)
注册流程清晰且有时间限制,概括如下:
3.1提交意向书和项目概念说明:
根据目标市场(自愿市场/第6.2条/第6.4条),提交意向书和根据第三附表模板填写的项目概念说明,并支付申请费。
3.2获得无异议函:
主管机构在14天内发出附带条件的无异议函或反对函。
3.3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项目设计文件:
获得无异议函后,项目方有6个月通知开始研究,并在24个月内提交项目设计文件及支付相关费用。提交后可为其项目主题保留一年排他期。
3.4部长审批:
主管机构评估项目设计文件(重点:可持续性、环境完整性、法律合规性、对国家自主贡献的影响)。
部长与总统协商后,在30天内决定批准(颁发注册证书) 或拒绝。注册证书有效期最长10年,可续期。
3.5项目启动:
项目必须在批准后1年内启动,并书面通知主管机构,否则证书可能被取消。
4. 现有项目的合规化
在法规颁布前已存在的项目,自法规公布之日起有60天时间按照新规进行合规化登记。
需提交意向书和根据第六附表模板填写的现有项目合规性文件。
5. 收益分配(核心财务条款)
这是项目经济性的关键部分,规定明确:
5.1项目前10年:
项目方保留总收益的70%,但这70%中至少25% 必须经与地方当局协商后投资于社区。即项目方实际可自由支配的收益不超过总收益的52.5%(70% * 75%)。
总收益的30% 作为环境税上缴至环境基金。
5.2第11年起: 收益分配比例将根据当时情况重新谈判。
5.3支付时限: 收益到账后30天内必须完成分配支付,逾期可能导致项目注册被取消。
6. 监测、报告与核证
监测: 主管机构有权在提前48小时通知后(或在紧急情况下无通知)对项目进行监测。
核证与登记: 经指定运营实体核证减排量并由碳信用签发机构颁发证书后,项目方必须在14天内通知主管机构并在津巴布韦碳信用登记簿上登记。
年度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进展报告,包括减排量、碳信用产生量、收益状况等。
7. 碳信用登记簿
建立津巴布韦碳信用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项目、碳信用、交易信息(买卖双方、价格),并追踪碳信用直至注销。
该登记簿将与国际和区域登记系统连接。
8. 费用标准(第四附表)
参与碳交易申请费:$0 USD(注:原文如此,可能为笔误或特定情况下的豁免,需向官方核实)
提交项目设计文件费:$5,000 USD
注册证书费:每信用$0.10 USD,上限$10,000 USD
修订费:$500 USD
注册证书续期费:初始注册费的20%
9. 可持续性要求
项目必须使用第五附表的可持续发展检查表,详细说明其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方面的共同效益,并作为项目监测和核证的一部分。
10. 处罚与上诉
不遵守报告要求等规定即属犯罪,可处以最高14级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对主管机构的决定不服,可向部长提出上诉。对部长的决定不服,可向行政法院申请复核。
免责声明: 本翻译和总结旨在提供基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在进行具体商业决策时,请务必以法规英文原文为准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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