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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单要求空白背书时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做成第一受益人的探讨 l 人间证道

关于保单要求空白背书时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做成第一受益人的探讨 l 人间证道 天九湾贸金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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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保单要求空白背书时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做成第一受益人的探讨~

关于转让证保单空白背书与第一受益人问题的探讨

基于ISBP745与UCP600的实务分析

作者:天九湾单证团队工作组

纪要整理:张静

意见执笔:薛洋

审核:王善论

问题:在转让证未规定保单被保险人、仅要求空白背书的情况下,是否可将被保险人做成第一受益人?[k]

分析:根据ISBP745第K20a条,信用证不应要求保险单据做成“来人”或“凭指示”抬头,且应明确被保险人名称,该规定具有指导性但非强制效力;若信用证要求“凭指定方抬头”,则保单须以该方为被保险人或赔付受益人,且不得禁止背书转让[k]

ISBP745第K21条规定,若信用证未指定被保险人,则保险单据不得显示受益人或第三方为赔付受益人,除非由受益人或该第三方作空白背书或背书给开证行或申请人,且须确保付款权利在交单时完成转让[k]

具体可接受的保单形式包括:
1. 被保险人为开证行或申请人;
2. 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并经其空白背书或背书给开证行或申请人;
3. 被保险人为其他第三方,并经其空白背书或背书给开证行或申请人[k]

在转让证情形下,依据UCP600第38条g款,第一受益人可替代原申请人名称,成为转让证项下的申请人,第二受益人为转让证受益人[k]。若第二受益人交单,保单以第一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完全合规,且无需其背书即可实现权利转让[k]

但在第一受益人换单后,为满足“付款权利在放单前转让”的要求,其必须对保单进行空白背书或背书给开证行或原申请人[k]。本案中信用证仅要求“空白背书”,因此第一受益人须进行空白背书,而不能选择背书给开证行或原申请人[k]

结论:当转让证未规定被保险人仅要求空白背书时,将保单被保险人做成第一受益人符合ISBP745第K21条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在换单时完成空白背书,即可满足权利转让要求[k]

免责声明:本意见仅供参考,不代表天九湾贸易金融圈及参与者所在单位的立场。[k]

编辑:小亚

编辑审核:芳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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