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能否同时出具?
基于合同约定的合规性与风险考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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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九湾单证意见
——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能否同时出具
作者:天九湾单证团队工作组、保函团队工作组
意见执笔:杨士忠
审核:王勇
问题
在涉外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中,合同约定预付款比例为100%,需开立相应预付款保函,同时另开立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函。该安排下两项保函能否同时出具?总担保金额是否超出合同金额?
分析
履约保函是银行向工程承包项目业主或商品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文件;预付款保函则是保证申请人在收到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k]。两者功能不同,均属担保工具而非结算工具[k]。
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期限长于预付款保函。虽然100%预付款较为罕见,但在特定贸易背景下仍具合理性[k]。若发生违约,预付款保函覆盖退款责任,履约保函则对应违约金赔付,二者赔付场景不同,合计金额超过合同总额并非必然违规[k]。
担保人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履约保函金额及违约责任条款,确保保函金额与实际违约风险匹配;
2. 从基础交易背景出发,评估100%预付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关注卖方市场地位、商品供需状况及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防范变相融资风险;
3. 提示申请人注意未来货物流与预收资金流的匹配性;
4. 保函开立后持续跟踪企业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并上报,落实风险防控机制[k]。
意见
综上,在遵循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担保人可在同一合同项下同时开立合同金额100%的预付款保函与5%的履约保函,但须切实履行尽职审查与持续监控义务,有效控制相关风险[k]。
(纪要讨论日期: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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