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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审核要点!

内保外贷审核要点!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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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业务解析:流程、审核要点与合规管理

深入解读跨境担保模式的关键环节与风险防范

内保外贷作为企业跨境融资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在支持“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文系统梳理其基本涵义、操作流程及各环节审核重点,帮助机构合规展业、防控风险[1]

一、基本涵义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安排[1]。其中,“内保”指由境内银行或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包括银行备用信用证、融资性保函,以及法人保证、抵押、质押等;“外贷”则指境外金融机构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1]

主要模式分为两类:一是以境内银行为担保人,境内企业以资产提供反担保,银行据此向境外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协助境外子公司获得贷款;二是由非银行机构(如企业或非银金融机构)直接作为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1]

担保人

担保方式

银行

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出具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或采取其他担保形式,并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外汇局数据[1]

非银机构(含非银金融机构或企业)

自行签订合同,并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

内保外贷的核心优势包括:降低境外融资门槛,借助境内信用增强境外融资能力;优化境内外资金配置,利用利率差异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海外投资、并购及业务拓展,推动国际化进程[1]

近年来,随着政策放宽,内保外贷资金可通过外债或股权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在境内外利差存在时,也成为跨市场资金配置的有效工具[1]

二、内保外贷环节与审核重点 (一)基本流程

内保外贷需履行登记程序。若担保人为银行,由其通过系统报送签约信息;若为非银行机构,则须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至外汇局办理登记[1]。多个非银担保人可由一方牵头登记,其余备注说明[1]

非银行机构办理签约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跨境担保余额、交易要点、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有共同担保人的应予说明);
(2)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及主债务合同;
(3)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商业合理性、还款能力证明,涉及境外投资还需发改委与商务部门批文;
(4)营业执照[1]

发生合同条款变更(如金额、期限、债权人、展期等),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1]

当债务清偿完毕、担保责任到期或发生履约后,应办理注销登记[1]。银行通过系统报送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1]。根据汇发[2020]8号文,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在未履约且责任解除后,直接向银行申请注销登记[1]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核

依据汇综发[2017]108号文,银行应审核境外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和合规性[1]。若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须符合对外直接投资(ODI)相关规定,并完成ODI登记[1]。若股东为境外公司,则无需提供ODI证明[1]

银行需遵循穿透原则,核查最终实际股东是否涉及境内主体,确保符合ODI监管要求[1]

特别注意:
一是禁止以内保外贷替代境内货币出资进行受限领域的境外投资(如房地产、酒店、影城、体育俱乐部等),此类情况银行不得提供担保,外汇局亦不予登记;
二是对大额非主业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高风险类型投资,银行须加强审核[1]

关于境内个人能否作为担保人:根据现行规定,境内个人可作为共同担保人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但不能单独作为担保人[1]。因此,若境外发债需境内实控人提供担保,应由其境内母公司与个人共同担保方可构成合规内保外贷结构[1]

延伸问题:维好协议是否按内保外贷管理?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是跨境融资中常见的增信手段,由境内母公司承诺维持境外子公司股权比例、净资产、流动性等,但不构成直接还款义务,故不具典型担保性质,通常不受跨境担保审批约束[1]

然而,根据2024年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若维好协议实质构成担保(如明确承担代偿责任),则须参照内保外贷管理,由境内担保人履行登记义务并接受监管审查[1]。因此,是否纳入监管取决于协议是否具备实质性担保特征[1]

(三)资金使用环节审核

银行应对资金用途进行穿透式审核,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支出,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套利或投机性交易;
(2)原则上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调回境内[1]

根据汇发[2017]3号文,内保外贷资金可通过外债或股权投资形式合法调回境内[1]

——以外债形式回流的,境内机构须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遵守宏观审慎或外债额度管理模式;
——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须符合外商直接投资(FDI)政策,接受投资方应办理外汇登记[1]

关于还款资金来源:资金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通过以下方式汇出:
(1)外债回流渠道对应外债还本付息路径;
(2)股权投资回流渠道依据FDI规定,通过股息分红、减资、清算等方式汇出[1]

(四)担保履约可能性审核

担保人与债务人不得在明知履约义务将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署担保合同[1]。判断是否存在明显履约倾向,可参考以下标准:
(1)债务人是否具备足够清偿能力或可预期还款来源;
(2)融资条件(金额、利率、期限)是否与资金用途明显不符;
(3)是否存在提前偿还债务的意图;
(4)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履约或违约记录[1]

此外,若担保人与债务人间无股权关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易的商业合理性,防止滥用跨境担保进行资金套利或违规转移[1]

三、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记 (一)担保履约

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时,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支付[1]。履约后若造成币种错配,须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售汇[1]

非银行金融机构履约亦不得直接以反担保资金购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后操作[1]

若非银行机构未办理登记但需履约,须先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补登前需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1]

(二)债权登记

担保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须在履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债权登记[1]。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含签约登记情况、履约原因、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等);
(2)履约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1]

银行应向企业出具提示函,督促其及时完成登记[1]。若银行最终成为债权人,需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债权信息;若反担保企业成为债权人,银行在清收后也应提示其办理登记[1]

非银行机构作为对外债权人,追偿所得外汇资金在说明来源并确认已登记后,可向银行申请结汇[1]

内保外贷履约与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涉及对外债权登记、还款处理及额度合规要点

(三)额度管理

境内非银行机构因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该债权余额应纳入其境外放款额度管理[k]。此类机构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原有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上限[k]。若超出上限,可先行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余额总和恢复至上限以内之前,不得新增境外放款业务[k]

(四)履约还款

当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可自行向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相关付款、收款手续由双方自行办理[k]。如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未能主动还款,担保人通过合法途径清收的资金若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同,可自行代为办理汇兑手续[k]

若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其通过追偿获得的外汇资金,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且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可按规定办理结汇[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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