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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取消保证金和保险制度!保证金、保险费退还通知:

无船承运人取消保证金和保险制度!保证金、保险费退还通知: 货代外贸预警信息窗口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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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现在开始,你办理的无船承运人将长期有效!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保险费退还事宜,通知如下:

无船承运业务新规:从审批到备案的转变

取消审批,简化流程,提升效率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无船承运业务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无船承运业务只需备案办理,不再需要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企业资质将长期有效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具体通知

交通运输部官网截图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须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终止经营需办理终止备案境外注册企业可选择任一实际发生口岸地省级部门办理备案

对于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若以保证金形式,则可于2019年5月至7月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取得证书者应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退款以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的,由双方协商保费退款事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境内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需拥有至少一艘适配船舶,并在活动开始后15日内备案相关信息企业新增船舶应在运营后15日内备案,终止业务则应在15日内进行备案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在开始经营15日内备案企业基本信息,终止经营需办理终止备案无船承运运价备案要求不变

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者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以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者,由双方协商保费退款事宜

三、关于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事项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境内企业需拥有至少一艘五星旗船舶,并在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备案基本信息新增船舶投入运营15日内需备案,终止经营15日内需备案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境内企业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提出申请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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