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新规:从审批到备案的转变
取消审批,简化流程,提升效率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无船承运业务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无船承运业务只需备案办理,不再需要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企业资质将长期有效。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具体通知。

交通运输部官网截图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须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终止经营需办理终止备案。境外注册企业可选择任一实际发生口岸地省级部门办理备案。
对于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若以保证金形式,则可于2019年5月至7月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取得证书者应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退款。以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的,由双方协商保费退款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境内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需拥有至少一艘适配船舶,并在活动开始后15日内备案相关信息。企业新增船舶应在运营后15日内备案,终止业务则应在15日内进行备案。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在开始经营15日内备案企业基本信息,终止经营需办理终止备案。无船承运运价备案要求不变。
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者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以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者,由双方协商保费退款事宜。
三、关于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事项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境内企业需拥有至少一艘五星旗船舶,并在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备案基本信息。新增船舶投入运营15日内需备案,终止经营15日内需备案。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境内企业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提出申请。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