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布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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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发布通知,为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的工作部署,规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涉及的境外换汇与资金划付业务,修订形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原2016年11月3日发布的版本同时废止[k]。

明确跨境资金结算机制
新指引明确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分为两类:一是交易、非交易类资金及相关税费的换汇与资金划付;二是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结算”)之间的交易及风控资金交收[k]。
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简称“港股通结算银行”)须按本指引开展业务,其中换汇及与香港结算的资金交收通过其香港分支机构办理,并由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具体执行[k]。中国结算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相关分支机构需与其签订业务备忘录[k]。
优化交易类资金换汇流程
各港股通结算银行平均分配每个港股通工作日(T日)的交易类资金换汇份额。T-1日提供双边参考汇率(离岸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3%),T日日终报送结算汇率报价,T+2日完成换汇与划付[k]。
中国结算将对银行的结算汇率报价进行事后监督,对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报价保留下调份额等措施的权利[k]。T日日间,结算银行可依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累计成交金额等数据作为换汇参考,并须建立保密机制[k]。
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向银行提供沪港通、深港通项下的买入卖出金额、交易净额及换汇金额,银行须在5分钟内提交单边结算汇率报价,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且不偏离参考汇率范围[k]。若因市场波动导致报价超限,可协商调整[k]。
若T日清算数据后续发生调整且幅度不超过1%,则按调整后数据执行原结算汇率;超过1%的,另行协商适用汇率[k]。如清算延迟,将依据交易所数据匡算换汇安排,清算完成后及时更新信息[k]。
规范资金划付时间与责任
T+2日上午,中国结算完成境内资金交收后,向结算银行内地分支机构发出人民币资金划拨指令,相关资金应及时汇至其香港分支机构账户[k]。
若T日资金为应付香港结算,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须于当日17:00前完成换汇,并将港币划至指定开户银行账户;指定开户银行须于18:00前完成对香港结算的资金交收[k]。若资金未按时到账,应启动授信安排并及时协调解决[k]。
若T日资金为应收香港结算,结算银行应在授信额度内于17:00前将人民币划至中国结算内地账户,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须于18:30前通过RTGS系统完成港币资金划拨[k]。
新增交易日特别安排
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至交收日之间,结算银行资金划付服务时间延长至20:00[k]。
对于新增交易日应付资金:内地分支机构须在收到指令后30分钟内划拨人民币;香港分支机构须在次一港股工作日11:00前完成换汇并划付港币;指定开户银行须在次一工作日完成对香港结算的划款(共同工作日16:00前,仅香港工作日14:00前)[k]。
对于新增交易日应收资金:指定开户银行收到香港结算入账后应立即将资金划入中国结算账户;结算银行须于当日19:00前完成换汇并将人民币划入中国结算账户;内地节假日后首个共同工作日16:00前完成人民币资金回划[k]。
非交易与风控资金处理规则
非交易类资金(如红利、印花税、供股等)换汇通过专门报价表确定[k]。现金红利、收购款等采用T+0交割,换汇需求于当日10:30提交,资金须于15:00前到账[k]。供股/配售采用T+1交割,次日11:00前划款,16:00前完成换汇及交收[k]。
风控资金划拨方面,应付资金须在交收日上午完成人民币划拨,15:00前确认到账,并依香港结算指令完成交收;应收资金则在17:00前完成人民币划回[k]。
强化应急管理与合规要求
遇香港8号风球或黑色暴雨,结算银行仍须按时提供汇率并执行资金划付[k]。发生通讯故障时,应及时恢复系统保障账户查询与资金操作正常进行[k]。
结算银行须对在业务中获知的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披露[k]。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k]。
未尽事宜按《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备忘录》及其他相关规则执行[k]。本指引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