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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刚刚!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下发!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不设置理财销售起点金额!

【全文】刚刚!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下发!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不设置理财销售起点金额!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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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监管新规征求意见:公募理财可直投股票,销售起点拟放开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监管标准向公募基金看齐,推动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与规范化转型[1]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银行理财业务向独立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迈出关键一步[1]。该办法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的监管框架[1]

一、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不再设统一销售起点[1]

征求意见稿明确,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不再要求通过公募基金间接入市[1]。同时,不设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由理财子公司自主确定,此举旨在与公募基金监管标准接轨[1]

二、拓宽代销渠道,首次购买无需临柜面签[1]

理财子公司产品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销[1]。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无需临柜进行风险评估和面签,可在满足风险控制和技术标准前提下实现线上完成[1]

三、非标债权投资限额调整为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35%[1]

取消原银行理财4%的非标投资比例上限,仅要求理财子公司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体现对独立法人主体的差异化监管[1]

四、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1]

在符合“资管新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理财子公司可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产品结构创新提供空间,亦体现对子公司制转型的政策支持[1]

五、扩大合作机构范围,私募管理人可参与投资顾问角色[1]

公募理财所投资的资管产品发行机构须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的合作机构及公募理财的投资顾问可拓展至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推动资管行业生态多元化发展[1]

六、强化风险管理与风险隔离机制[1]

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并强化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1]。子公司应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严防风险向母行传导[1]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实现理财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风险隔离,推动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本源[1]。未来银行理财将在组织架构、产品设计、投资运作等方面进一步与公募基金等同类资管机构趋同,促进统一监管标准下的公平竞争[1]

根据安排,理财子公司由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1]。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自身将不再开展理财业务(仅可处置存量产品)[1]。此举旨在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理念,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1]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业务与风险管理规定

监管要求、股东资质、业务范围及风险控制细则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k]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k]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k]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k]

(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备前中后台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k]

(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k]

(八)入股资金须为自有资金,禁止以债务或委托资金入股;[k]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股权、不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k]

(十)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k]

金融机构股东资质要求:(一)具备良好公司治理;(二)声誉、诚信及纳税记录良好;(三)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六)5年内不转让、不质押股权;(七)符合所在地监管要求,境外机构需其监管当局与我国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八)其他审慎性条件。[k]

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要求:(一)至(六)同上;(七)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净资产50%(合并报表口径);(八)其他审慎性条件。[k]

股东负面清单:(一)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多、股权复杂、关联交易频繁异常;(三)主业不突出、经营范围过广;(四)现金流受经济周期影响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显著高于行业水平;(六)代持股权;(七)其他可能对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k]

注册资本要求: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监管机构可调整但不得低于此标准。[k]

入股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理财子公司不得超过2家,控股不得超过1家。[k]

设立程序: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由控股股东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监管机构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决定。筹建期6个月,可延期一次,最长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筹建批复失效。[k]

开业申请由控股股东提交,监管机构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理财子公司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开业,可延期一次,最长3个月;逾期未开业,许可失效。[k]

高管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按《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审核。[k]

分支机构设立:严格控制设立。须具备健全治理与风控体系、支持产品独立核算的信息系统、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具备拨付营运资金能力等条件。设立程序依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k]

变更事项: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住所、章程、组织形式,或合并分立等,须报监管机构批准。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股东需经资格审核。[k]

解散条件:包括章程规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需要、依法被吊销或关闭、其他法定事由,须经监管机构批准。[k]

终止清算:清算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自有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k]

其他行政许可:机构变更、终止、业务范围调整等事项,由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程序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k]

业务规则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k]

(一)面向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管理投资者财产;[k]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k]

(三)理财顾问与咨询服务;[k]

(四)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k]

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守《指导意见》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部分条款不适用。[k]

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另有规定除外)。[k]

销售管理:首次购买前须通过本公司渠道进行风险评估;营业场所销售需设立专区并录音录像;不得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可由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代理销售。[k]

投资管理限制:不得投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非机构投资者产品不得投资不良资产收益权;不得投资本公司理财产品(另有规定除外);可再投资一层其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但该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基金以外的产品。[k]

非标债权投资限额:全部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5%。[k]

股票投资集中度: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可流通股的15%。[k]

分级理财产品管理:须遵守《指导意见》规定,同级份额权益与风险相同,产品名称须含“分级”或“结构化”;不得向劣后级输送利益,不得投资其他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应充分披露分级结构及风险。[k]

合作机构管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资管产品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投资顾问等。公募产品合作机构须为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满足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等条件。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投资本公司分级产品的劣后级份额。[k]

自有资金投资:可用于存放同业、投资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高流动性资产占比不低于50%;不得购买本公司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或权益资产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须严格分离。[k]

业务资格:发行含衍生品的理财产品需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涉及外汇业务的,需具备相应外汇业务资格。[k]

理财登记:所有理财产品须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并取得编码,未登记产品不得发行。[k]

风险管理

应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k]

董事会职责:对理财业务合规与风控承担最终责任,审核批准业务战略与制度,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履职。[k]

高级管理层职责:制定并实施业务战略与管理制度,确保具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系统及资源。[k]

监事会职责:监督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履职,督促整改,监事长须专职。[k]

应建立健全涵盖产品准入、风险控制、销售、投资、合作机构、托管、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在内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k]

风险隔离: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应建立有效隔离机制,隔离资金、业务、人员、系统、信息等,防范风险传染、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机构名称、品牌、营销宣传等应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k]

关联交易管理:投资关联方证券或重大关联交易,须符合理性投资原则,按商业条件进行,不得优于非关联方,须充分披露。应建立内部评估与审批机制,重大关联交易需报批并报告监管机构。严禁利用理财资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k]

风险准备金:按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余额达产品余额1%时可停止提取,用于弥补因违规、违约、操作错误等造成的损失。[k]

净资本监管:须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监管机构另行制定。[k]

内控与审计:应健全内控与审计制度,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理财业务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督促整改,审计部门跟踪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k]

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要求及罚则

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与监督管理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按监管要求,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对理财业务及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k]

公司需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及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与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产品风险,遵守职业道德准则[k]

理财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自有或他人财产与理财产品财产混同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非投资者谋利;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进行相关交易;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规定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k]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依法依规及合同约定处理投资者投诉[k]

理财子公司须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并于每年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理财业务年度报告[k]

当理财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k]

监管机构有权对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并基于非现场及现场检查结果定期开展监管评估[k]

若公司违反规定,应按监管要求在限期内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k]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整改,或行为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机构,监管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采取措施,包括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调整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k]

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监管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二)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信息披露;
(三)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
(四)拒绝执行监管措施;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k]

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文件资料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处罚[k]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罚[k]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银行业监管规定的,除按前述条款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及其他责任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k]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k]

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达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k]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k]

本办法自2018年某月某日起施行[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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