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
根据2025年政府组织法;
根据202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
根据2025年法律文件颁布法;
根据国会2025年2月19日第190/2025/QH15号决议,规范处理与国家机构改组有关的若干问题;
根据政府2025年4月1日第78/2025/ND-CP号法令,其中详细规定了组织和指导实施《颁布法律文件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根据政府2025年6月12日第146/2025/ND-CP号法令,规范工业和贸易领域的权力下放和授权;
根据政府2018年3月8日第31/2018/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对外贸易管理货物原产地法》;
应进出口司司长的要求;
工业和贸易部长根据政府2025年6月12日第146/2025/ND-CP号法令第28条第6款颁布了一项通知,规范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贸易商自行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书面批准,该法令规范工业和贸易领域的权力下放和授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
本通知规定,根据政府2025年6月12日第146/2025/ND -CP号法令第28条第6款关于工业和贸易领域权力下放和授权的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C/O)和批准贸易商自行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书面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进出口司(工业贸易部)。
2.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
3.与国家货物原产地管理任务相关的贸易商、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执行原产地证签发及批准文件
第三条 组织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原则
1.确保国家对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的一致性和全面性。
2.确保遵守《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政策。
3. 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有权签发原产地证及批准文件的权限机关、组织的规定。
4.保证不影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各部委、部级以上机关签订的涉及货物原产地问题的国际协议的执行。
第四条 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内容和范围
1.进出口局(工业贸易部)在满足本通知第五条和相关法律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时,应签发并组织签发本通知附件一中的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
2. 省人民委员会指定机关,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在符合本通知第五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之条件时,核发本通知附件二所列之核准文件及签发照会。
3. 符合条件的认定依据本通知附件三中的表格进行自我评估。进出口司(工贸部)将自我评估结果报送工贸部长;省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将自我评估结果报送省人民委员会和工贸部长。
第五条 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条件
1.确保人力资源签发和组织签发各类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
2.对有权签署C/O和批准文件的人员进行货物原产地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3.设立账户收取货物原产地认证费用。
4.确保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以持续、稳定、顺利地运行工贸部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和签发系统(以下简称eCoSys系统),网址为www.ecosys.gov.vn,开展货物电子原产地证书收费、电子签发C/O、传输电子C/O数据、签发批准文件等工作。
5.有单独的仓储区域和必要的设备,用于存放记录、签发C/O的文件和批准文件。
第三章
实施责任及实施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委员会的职责
1.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90天内,省人民委员会须确保指派的机构按照其权限签发各类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
2. 通知进出口局(工业和贸易部)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具体文件(如有);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机构或组织的印章样本;根据进出口局(工业和贸易部)的指示,有权签署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人员的签名样本,并在有变化时立即更新。
3.向社会公布国家对货物原产地管理的内容,引导申请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贸易商遵守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
4.检查、监督负责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机构,处理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省人民委员会指定机关核发原产地证及批准文件的职责
1.维持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核发原产地证及批准文件的条件。
2.按照货物原产地法规要求,落实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签发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行政改革和便利的原则;接受和解决贸易商要求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建议和问题。
3.监督和指导贸易商申请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以遵守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
4. 核查、核实根据货物原产地法规签发的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包括不再履行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职责和权力的情况)。
5.应按本通知附件四的规定,每季度、每年或不定期向进出口局(工贸部)和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原产地证、批准文件核发情况和原产地证书费用征收情况。
第八条 工贸部直属单位职责
1.进出口部负责:
a) C/O签发及批准文件执行情况汇总。
b) 制定货物原产地培训计划内容。
c) 主持、配合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对签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的机关、组织进行定期或突然检查。
d) 维持本通函第五条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及批准文件的条件。
2.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司职责:
a) 管理 eCoSys 系统的技术基础设施,连接并传输 eCoSys 系统的电子 C/O 数据到越南国家单一窗口门户。
b) 在 eCoSys 系统上为签发 C/O 和批准文件的机构或组织创建帐户并发放代码。
c) 将签发 C/O 和批准文件的机构和组织列表上传并更新至 eCoSys 系统。
第九条 生效
一、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通知所引用的法律文件一旦被修改、补充或者替换,则适用修改、补充或者替换后的法律文件。
|
|
KT。部长 |
附录一
进出口局(工业和贸易部)颁发的原产地证表格和批准文件清单
(工业和贸易部长 2025 年 6 月 22 日第 40/2025/TT-BCT 号通函附件)
|
静息态 |
C/O表格及批准文件名称 |
工业和贸易部长通函名称 |
1
D 表格 C/O 和批准函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0年8月14日颁布的第19/2020/TT-BCT号通函,修改和补充关于实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通函[k]
2
产地证表格E
工业和贸易部部长于2019年7月30日颁布的第12/2019/TT-BCT号通函,规定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3
交单表格 AI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发布的第 15/2010/TT-BCT 号通函,实施《东盟 - 印度货物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k]
4
AK 表格
工业和贸易部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发布的第 20/2014/TT-BCT 号通知,规范东盟 - 韩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实施[k]
5
交单表格 AJ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2年12月23日颁布的第37/2022/TT-BCT号通知,规定了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k]
6
AANZ 表格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5年9月24日颁布的第31/2015/TT-BCT号通函,关于实施《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规定[k]
7
原产地证表格 AHK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9年11月8日颁布的第21/2019/TT-BCT号通函,规定了东盟-中国香港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k]
8
RCEP样本C/O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2年2月18日颁布的第05/2022/TT-BCT号通函,规定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9
产地证表格 EUR.1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第 11/2020/TT-BCT 号通函,规定了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10
C/O 表格 EUR.1 英国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第 02/2021/TT-BCT 号通函,规定了越南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11
CPTPP样品C/O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9年1月22日颁布的第03/2019/TT-BCT号通函,规定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k]
12
产地证表格 EAV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6年9月20日颁布的第21/2016/TT-BCT号通函,规范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k]
十三
C/O 表格 VN-CU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第 08/2020/TT-BCT 号通函,规定了越南 - 古巴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14
C/O 表格 VC
工业和贸易部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第 31/2013/TT-BCT 号通函,规范越南-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实施[k]
15
货到付款表格 VK
工业和贸易部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第 40/2015/TT-BCT 号通函,规范越南 - 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实施[k]
16
C/O 表格 VJ
工业贸易部部长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第 10/2009/TT-BCT 号通知,关于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原产地规则[k]
17
C/O 表格 VI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4年8月1日颁布的第11/2024/TT-BCT号通函,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以色列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k]
18
原产地证表格 X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发布的第 17/2011/TT-BCT 号通函,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与柬埔寨王国商业部关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原产于一方缔约方的货物,在直接进口到另一方缔约方境内时享受关税优惠。[k]
19
产地证表格 S
工业和贸易部部长于2010年1月25日颁布的第04/2010/TT-BCT号通知,关于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关于适用于越南和老挝之间享受优惠进口税率的商品的原产地规则的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k]
20
C/O 表格 B、A、ICO、Türkiye、GSTP、BR9、DA59、秘鲁、委内瑞拉、CNM 和 REX 代码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5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第 23/2025/TT-BCT 号通知,修改和补充了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发布的第 05/2018/TT-BCT 号通知中关于货物原产地规定的若干条款,以及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第 38/2018/TT-BCT 号通知中关于在欧盟、挪威、瑞士和土耳其的普遍优惠关税制度下实施货物原产地认证的规定。[k]
附录二
省人民委员会授权颁发的原产地证表格及批准文件清单[k]
(工业贸易部长 2025 年 6 月 22 日第 40/2025/TT-BCT 号通函附件)[k]
|
静息态 |
C/O表格及批准文件名称 |
工业和贸易部长通函名称 |
|
1 |
D 表格 C/O 和批准函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0年8月14日颁布的第19/2020/TT-BCT号通函,修改和补充关于实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通函[k] |
|
2 |
产地证表格E |
工业和贸易部部长于2019年7月30日颁布的第12/2019/TT-BCT号通函,规定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
|
3 |
交单表格 AI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发布的第 15/2010/TT-BCT 号通函,实施《东盟 - 印度货物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k] |
|
4 |
AK 表格 |
工业和贸易部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发布的第 20/2014/TT-BCT 号通知,规范东盟 - 韩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实施[k] |
|
5 |
交单表格 AJ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2年12月23日颁布的第37/2022/TT-BCT号通知,规定了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k] |
|
6 |
AANZ 表格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5年9月24日颁布的第31/2015/TT-BCT号通函,关于实施《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规定[k] |
|
7 |
原产地证表格 AHK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9年11月8日颁布的第21/2019/TT-BCT号通函,规定了东盟-中国香港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k] |
|
8 |
RCEP样本C/O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2年2月18日颁布的第05/2022/TT-BCT号通函,规定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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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产地证表格 EUR.1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第 11/2020/TT-BCT 号通函,规定了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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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C/O 表格 EUR.1 英国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第 02/2021/TT-BCT 号通函,规定了越南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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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PTPP样品C/O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9年1月22日颁布的第03/2019/TT-BCT号通函,规定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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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产地证表格 EAV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16年9月20日颁布的第21/2016/TT-BCT号通函,规范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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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C/O 表格 VN-CU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第 08/2020/TT-BCT 号通函,规定了越南 - 古巴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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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C/O 表格 VC |
工业和贸易部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第 31/2013/TT-BCT 号通函,规范越南-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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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货到付款表格 VK |
工业和贸易部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第 40/2015/TT-BCT 号通函,规范越南 - 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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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C/O 表格 VJ |
工业贸易部部长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第 10/2009/TT-BCT 号通知,关于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原产地规则 |
|
17 |
C/O 表格 VI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4年8月1日颁布的第11/2024/TT-BCT号通函,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以色列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 |
|
18 |
原产地证表格 X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发布的第 17/2011/TT-BCT 号通函,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与柬埔寨王国商业部关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原产于一方缔约方的货物,在直接进口到另一方缔约方境内时享受关税优惠。 |
|
19 |
产地证表格 S |
工业和贸易部部长于2010年1月25日颁布的第04/2010/TT-BCT号通知,关于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关于适用于越南和老挝之间享受优惠进口税率的商品的原产地规则的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 |
|
20 |
C/O 表格 B、A、ICO、Türkiye、GSTP、BR9、DA59、秘鲁、委内瑞拉、CNM 和 REX 代码 |
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5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第 23/2025/TT-BCT 号通知,修改和补充了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发布的第 05/2018/TT-BCT 号通知中关于货物原产地规定的若干条款,以及工业和贸易部长于 202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第 38/2018/TT-BCT 号通知中关于在欧盟、挪威、瑞士和土耳其的普遍优惠关税制度下实施货物原产地认证的规定。 |
附录三
签发原产地证条件自我评估及批准文件
(工业和贸易部长2025年6月22日第40/2025/TT-BCT号通函附件)
|
代理机构名称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
数字: ... |
(地名),日.....月.....年..... |
一、一般信息
1. 机关、组织名称: ......................................................................................................
2.签发C/O及批准文件所需文件: ......................................................
...........................................................................................................................................
3. 地址(请填写该机关或组织总部地址):................................................................................
...........................................................................................................................................
4. 电话: ...........................................................................................................................
5.传真: ................................................................................................................................
6. 电子邮件: ................................................................................................................................
二、设施、设备和人力资源现状
1.设施:
总公司办公面积:......m 2,其中签发C/O及批准文件面积:......m 2,存放C/O签发记录面积:......m 2。
2. 现有签发C/O及批准文件的计算机系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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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息态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现场和设备运行的现状 |
笔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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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
中等的 |
至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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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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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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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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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扫描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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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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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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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存储设备(仓库、货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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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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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治昆虫、有害动物的手段/设备(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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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设备(如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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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静息态 |
数字基础设施 |
是/否 |
网络 |
系统运行状态 |
笔记 |
||
|
好的 |
中等的 |
至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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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独立的互联网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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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CoSys 系统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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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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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字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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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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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费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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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
电子收据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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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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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货物原产地证明人员(直接办理单证、签发和批准C/O及批准文件):
a) 参加过货物原产地知识培训、辅导的有权签署C/O和批准文件的人员:......人。
b) 办理C/O申请及批准文件的人数:......人。
c) 负责货物原产地认证的人员总数:......人。
三、自我评估
(机构名称)已满足工业和贸易部长 2025 年 6 月 22 日第 40/2025/TT-BCT 号通知第 5 条规定的颁发 C/O 和批准文件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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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附录四
C/O签发及批准文件执行情况报告
(工业和贸易部长2025年6月22日第40/2025/TT-BCT号通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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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核发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机关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
数字: … |
(地名),日.....月.....年..... |
报告
关于C/O授予情况,按季度/年度的批准文件……
亲爱的: ……………………………。
一、原产地证签发及批准文件执行情况(如有)
|
静息态 |
内容 |
是否存在权力下放或授权 |
签发C/O及批准文件的文件(编号、日期、月份、年份) |
|
|
有 |
不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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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O 问题 |
|
|
|
|
2 |
CNM 级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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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批准函 |
|
|
|
二、货物原产地鉴定专业化实施情况
1. 签发C/O及批准文件
a) 签发/延期的原产地证和批准文件数量:
|
静息态 |
C/O格式、批准文件 |
从日…月…年… |
|
|
数量(套) |
价值(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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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O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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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联合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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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批准函 |
|
|
|
|
全部的 |
|
|
b) 注销的原产地证和撤销的批准文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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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息态 |
C/O格式、批准文件 |
从日…月…年… |
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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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套) |
价值(美元) |
|
|
|
|
1 |
C/O 表格… |
|
|
|
|
2 |
联合医学 |
|
|
|
|
3 |
批准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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