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规:严查“买单出口”避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7日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并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严格管理出口企业的税务申报,尤其是针对“买单出口”现象。
新规要求采用代理(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形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未能准确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其出口行为将被视作自营方式处理,需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责任。
这意味着,在“买单出口”行为中,无论是报关代理企业还是实际委托出口方,都将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责任。新规旨在整治“买单出口”乱象,填补存在的漏洞。
总体来看,新规极大地限制了“买单出口”的操作空间,有终结这一现象的趋势。
自2025年10月1日开始,出口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启用更新后的申报方法及流程。
此次调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新增了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以及出口代理费收入三个细分项,明确了代理出口业务收入确认的标准。
新申报方法有助于税务机关运用海关大数据进行数据比对,防止企业漏报或少报收入情况发生。
根据17号公告,出口企业需做到政策、操作、申报合规。出口后须及时准确申报收入,代理出口由真实货主确认收入,“买单业务”也需真实货主确认。
若税务机关发现代理方不愿提供实际货主信息,则代理方将被视为补税责任主体。
税务部门明确将以下几类出口收入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高风险对象:
- 开展“买单出口”的企业;
- 承接“买单业务”的代理出口企业,涵盖供应链公司、外综服企业、外贸公司、物流公司等;
- 存在特定问题的出口企业,包括供货商不按时开具发票、报关单延迟确认收入、未能在出口当月进行申报、涉及货样广告品等特殊报关贸易方式,以及不按FOB价确认出口收入等情况。
新规出台后,出口企业的违规操作空间大幅缩小,容错率也显著降低。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新文件所带来的业务变化,深刻认识到过去那些打擦边球的操作已行不通。
出口企业需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坚决杜绝“买单出口”、虚假出口等各类违规行为,确保贸易与税务方面的合规。
“买单出口”切断了避税路径。新规要求强制披露实际货主信息,使得税务机关能够精准追踪至源头生产方,彻底打破“买单出口”通过该方式避税的链条。
增加违规成本。“买单出口”的卖家要么会被认定为未用自身抬头进行出口报关,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要么就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买单出口”在小商品等低价值、低税率产品的出口中表现得尤为普遍。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额度较低,甚至没有退税,企业通过“买单出口”的方式,能够绕开正规的出口流程,从而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降低运营成本。
然而,“买单出口”带来的危害巨大。相关企业往往会伪造或者购买通关单证,以此来隐瞒出口销售收入,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一旦情节严重,还会构成逃税罪。
如果钢材等大宗产品涉及“买单出口”,其潜在的损失和风险会呈现几何倍数增长。大宗产品的交易金额巨大,“买单出口”的行为会扰乱市场价格,影响市场正常供需平衡,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