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全解析
一、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政策
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货物尚未实现销售,可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销售情况核算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电子信息一致;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 属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相关内容与出口报关单匹配。
如不符合退(免)税条件,但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免税政策:
- 已办理税务登记;
- 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无票免税”政策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相关信息;
-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 出口货物未被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四、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为4%: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线上平台登记出口货物信息;
- 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出口;
- 出口货物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免税收入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五、跨境电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包括:
- 全部服务收入及支付的运输费用需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 涉及大陆与港澳台之间货物运输参照国际运输执行;
- 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委托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六、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对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并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 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出口时已征出口关税可退还;
- 出口时已征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退货政策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