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具备法律效力,能够被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机构所认可。香港公司文件公证认证办理之前首先要区分使用用途:
一、在中国大陆使用:
① 首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香港公司文件进行公证,并按要求出具公证书;
② 其次把公证之后的文件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盖章。
公证书转递后,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将其用于相关用途,如在中国内地投资、诉讼等。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二、在国际使用:
1、在海牙成员国使用:
① 首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香港公司文件进行公证,并按要求出具公证书;
② 其次把公证之后的文件送往送往香港高等法院apostille加签。
海牙认证是指由海牙成员国政府机构统一出具的,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进行的二级认证,这种公证形式避免了在两国的使领馆做公证的繁琐手续。
2、在非海牙成员国使用:
① 首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香港公司文件进行公证,并按要求出具公证书;
② 其次把公证之后的文件送往香港高等法院apostille加签;
③ 最后送往该非海牙成员国驻香港领事馆进行认证。
公证认证的文件包括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需要公证具体文件。并确认附件数量和复印数量。
公证认证方式:
1、过港面签:在香港当地律师见面并当面进行认证。
2、可视频见证认证。
香港沿用的是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个专门职业,从而香港并不设立公证处,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因此不同于内地的公证文件由公证处出具,香港的公证文件由公证人出具,而公证人多由香港律师担任。香港的公证人主要分香港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
1. 国际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是由香港高等法院依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委任并监管的资深的执业律师担任,负责为公众证明、证实或核证文件及监督宣誓、誓词或声明以送往海外使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除外)。香港国际公证人的名字必须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国际公证人办理的是到世界各国或地区使用的公证手续,该公证手续依据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被相关国家或地区认可。
由于香港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所以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在国际上受广泛认可。
对于海外使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除外)的专利商标相关手续,如果根据使用国或地区法律要求,需要提供公证人公证被授权签字人在文件上签名并盖章的过程的证明文件,那么当事人须办理国际公证。
当事人可以选择亲自或授权一位香港居民亲自出现在国际公证人面前以便对签名并盖章的过程进行公证。
2. 中国委托公证人
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文件的公证不适用国际条约,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CAAO),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中国司法部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负责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也可以理解为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同样,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手续,当事人可以选择亲自或授权一位香港居民亲自出现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以便对签名并盖章的过程进行公证。
高院加签: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服务也叫高院加签。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只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并且此类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例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的公职人员签发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或经由香港法律公证人或监誓员所签署的文件(例如:法律公证人公证的授权书、核证副本或监誓员监誓的宣誓书)。高等法院只是对前一步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签章加以确认,并不对所需认证文件内容认证。
一般来说,需要在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主要都是在《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或接受《海牙取消认证公约》认证文件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亲自或委托一家代理机构携同要求加签的文件去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办理。
虽然香港公证、认证的途径多样且方便,但并不是每条途径都走的通或满足目标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目标国或地区的法律文件要求是选择办理途径的首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