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解约与展期“质询条款”解读
一、案例简介
A公司(租家)向B公司(船东)程租一艘船舶执行“张家港-仁川”航次,合同适用《金康94》条款,约定Laycan为2023年8月1日至8月10日。8月4日,B公司发邮件称船舶将延迟至8月13日抵达,询问是否解除合同或同意新解约日。A公司将邮件转发其租家C公司确认,C公司于8月7日回复不同意变更。据此,A公司答复B公司不同意新的装期。 根据《金康94》条款,若租家未在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作出解约决定,则解约日应修改为船舶预计新准备就绪日期后的第七天,即8月20日。二、《GENCON 94》相关条款
Cancelling Clause: 若船东预判无法在原定解约日前完成装货准备,应立即书面通知租家并提出新准备日期及是否同意展期的选项。租家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做出明确回应。如未在此期限内选择解除合同,则视为接受新解约日,即新准备日期后的第七天。
三、条款要点解读
- 租家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明确回应,否则视作放弃解除权;不得既不解除也不接受展期。
- 船东行使该条款的权利仅有一次,若后续仍延误,租家可直接解除合同。
- 48小时答复时间是连续且不间断的,不受节假日影响。
- 通知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不得仅通过电话或其他非正式方式传达。
- 如船东未完整引用“质询条款”,例如仅询问是否接受展期而未给予解除选项,租家可要求按原始Laycan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