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涉洗钱犯罪案例分析
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评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肖某通过Telegram与跑分集团负责人“大上海”取得联系,在明知资金来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脱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场外交易,协助完成赃款转移。其行为模式为:提前以高于市场价收购USDT泰达币;在隐蔽地点与“大上海”指定人员完成现金交接后,将对应价值的虚拟货币转入对方账户,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经调查,2023年4月25日,肖某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人民币90余万元,共获利6000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仅对接“大上海”,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且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备法定流通货币地位,难以认定其行为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主观上具有对赃款性质的认知能力,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掩饰、转移赃款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评析意见
(一)虚拟货币应纳入刑法保护范畴
尽管虚拟货币不具货币属性,但因其具备流通性、财产性和可控制性,已在多部法律文件中被纳入保护范围。如《民法典》承认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货币可用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定罪量刑。
涉案金额认定方面,虚拟货币的价值可通过交易所历史价格或实际兑换金额予以确认,确保打击效果。
(二)肖某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
- 交易方式隐蔽: 使用Telegram等境外加密通讯软件,避开常规监管;
- 交易模式异常: 绕开正常平台操作,采取线下现金收付+虚拟货币转移的方式;
- 获利与行为明显异常: 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手续费”,选择厕所、停车场等非正常场所交易;
- 交易对象固定: 仅与特定人员进行多次交易,存在高度合谋可能性。
(三)主观“明知”推定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因素可认定肖某主观“明知”:
- 交易手段非法: 采用Telegram联络并规避正常平台交易规则;
- 价格显著偏离市场: 虚拟货币交易价远高于火币网、欧易等主流交易所报价;
- 获取高额回报: 交易获利高达6000余元,符合“收取明显高于市场手续费”的情形;
- 具备认知能力: 具有多年炒币经验,熟悉正规交易流程。
四、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于2023年11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