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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探讨 | 虚拟货币跨境套利或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罪?

案件探讨 | 虚拟货币跨境套利或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罪? 成方链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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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虚拟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外汇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例的模式探讨

虚拟币为媒介非法换汇案争议分析

最高检典型案例存定性争议

声明:本文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提及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否均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尚存在可探讨空间。以下对赵某案和郭某钊案展开分析。

虚拟币如何成为非法换汇工具?

以虚拟币为媒介非法提供换汇服务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模式,涉及非法经营(支付结算)、洗钱等罪名。核心在于利用泰达币等稳定币实现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转换,从而规避国家外汇监管。

典型操作如下:个人欲将人民币兑换为外汇时,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流转。人民币汇入钱庄账户后,钱庄用其购买虚拟币,并在境外出售获得外汇,最终将外汇打入客户账户,整个过程中虚拟币仅作为交易媒介。

赵某案是否具有典型性?

赵某案中,行为路径为人民币→迪拉姆→泰达币→人民币。从流程上看是人民币到人民币的转换,其实质是利用价格差异跨国“搬砖”赚取差价,而非提供换汇服务。

该类行为虽涉及外汇交易,但目的并非向他人提供换汇业务,而是因套利需要进行的中间操作。因此不宜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外汇犯罪。

郭某钊案更具代表性

相较而言,郭某钊案中的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行为人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兑换服务,搭建交易平台,使用虚拟币完成外汇兑换流程。虚拟币仅为价值转移手段,盈利来源于服务费及汇率差,构成典型非法经营行为。

该案明确了三点资金流向,并显示出明确的客户服务、换汇中介及盈利模式,具有较强的司法参考价值。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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