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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 发〔2015〕19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 发〔2015〕19 号 成方链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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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

全面推行意愿结汇,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旨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便利企业资金运作。

一、全面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依据国际收支形势调整该比例。企业也可继续选择支付结汇制。银行在每笔结汇业务中,需审核上一笔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二、设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加强资金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并通过该账户进行各类支付。资本金账户与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资金不得逆向回流。账户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股权投资、贷款偿还等,且需符合真实性原则。

三、明确资本金使用禁止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 超出企业经营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 证券投资(另有规定除外);
  3. 发放非经营性委托贷款及偿还第三方借贷;
  4. 房地产支出(房地产外资企业除外)。

四、支持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允许以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支持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境内项目,需确保投资真实合规。

五、加强结汇资金支付管理

企业在结汇资金支付时需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银行应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保留相关材料5年备查。特殊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支付,但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并向外汇局备案。

六、规范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账户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使用(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除外)。

七、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外汇局将加强对银行和企业的核查,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暂停其外汇业务或取消意愿结汇资格。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处理。

通知还明确了废止文件,包括汇综发[2008]142号、汇综发[2011]88号及汇发[2014]36号文同时失效。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已废止汇发〔2015〕19号文中关于保证金账户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的条款。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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