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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 号 成方链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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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对相关外汇登记、账户管理、资金划转等事项作出规范。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境内个人通过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参与境外(含港澳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

登记与代理机制

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需通过所属境内公司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等事务。境内代理机构可为参与公司或具备资产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

外汇登记流程

境内代理机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授权协议、雇佣关系承诺函等文件,办理外汇登记。

资金参与方式

个人可通过自有外汇储蓄账户资金或人民币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使用人民币资金的,需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购汇及付汇手续。

付汇额度管理

境内代理机构需每年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提交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明及《外汇登记表》。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办理购汇及付汇。

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境内代理机构应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入包括个人划入资金、购汇资金、境外收益汇回等;支出包括向境外支付资金、资金划回及结汇等。

外汇收入调回与分配

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由境内代理机构凭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文件,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或统一结汇后转入人民币账户。

变更及注销登记

如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终止,境内代理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原外汇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报送与监管

境内代理机构每季度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计划实施情况;开户银行每月报送专用账户开立、关闭及收支情况。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涉外收支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实施监督检查。

附表与填表说明

本通知附有外汇登记表、情况备案表、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关闭及收支情况表及相应填表说明,用于数据统计与监管。

政策衔接与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及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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