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部分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以期货咨询及培训为名,私自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更有甚者,通过误导下单、私下对冲、对赌等手段,骗取客户资金,造成大量外汇流失和社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 未经批准的机构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违法行为。客户委托此类机构进行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 各金融机构从事该类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地方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
- 各地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采取行动,严肃查处并取缔非法交易活动。
- 非法机构自本通知下发后不得接受新客户及订单,已签约客户可自行平仓或按规定交割。
- 对于拒不停业或改换地点继续非法经营的机构,有关部门将从重处罚。
- 重点查处非法交易机构,加强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尽快平仓。
- 各地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部门要协调一致,积极配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