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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条款”的六大合规风险点

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条款”的六大合规风险点 合规官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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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需要注意的六大合规风险点。

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的合规风险点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需确认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考核要求等关键内容。

1. 明确试用期表述

建议避免使用“由试用期表现而定”等模糊语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及条件。

2. 试用期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 设定录用条件

应制定合法、明确、量化的录用标准,涵盖岗位职责、绩效目标、出勤情况、规章制度遵守等方面。

4. 试用期工资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 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禁止延长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延长。

6. 同工同酬与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应保障试用期内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报酬的原则,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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