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分类管理类别重要吗?不同类别对出口企业有什么影响?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4.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除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