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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一律所合伙人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康达律所因IPO项目被重罚

震撼!一律所合伙人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康达律所因IPO项目被重罚 梧桐树下V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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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因泽达易盛项目违法被证监会重罚

律所及多名律师未勤勉尽责,涉及虚假信息披露、利益输送等多项违规行为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在泽达易盛IPO项目中的主要负责人和签字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泽达易盛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在2016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其关联交易与股东代持情况也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此存在虚假记载,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

关键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 虚假记载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错误财务数据,误导投资者判断。
  • 项目总负责人利益输送:栗皓作为项目负责人收取830万元律师费后返还客户160万元,并以半价受让公司股份,接受请托干扰发行秩序。
  • 书面审查不审慎:未能识别技术开发合同异常,未对股权代持情况进行审慎查验。
  • 访谈程序存在缺陷:部分访谈无音视频记录或内容留白,导致查验有效性不足。

证监会决定:

  • 责令康达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万元并处同等金额罚款;
  • 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2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其他四名签字律师分别受到警告及20万至50万元不等罚款。

栗皓曾多次担任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现已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相关案件揭示了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审核过程中的合规风险,监管力度持续趋严。

证监会对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所”)及其律师在泽达易盛发行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康达所、栗皓、王华鹏等人提出,因券商和会计师未受处罚而单独对律所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公正及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栗皓否认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亦否认其行为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王华鹏则认为法律意见中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应认定为虚假记载。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1. 关于独立性与职业操守: 康达所在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时,应当坚持独立性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项目总负责人栗皓存在与泽达易盛的利益往来,并接受请托打探消息,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构成未勤勉尽责。
  2. 关于审查工作的审慎性: 在合同审查、股权代持核查以及客户访谈查验方面,康达所未能保持合理怀疑,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相关工作底稿不完整,也未就异常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3. 关于违法行为性质与因果关系: 在案证据表明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且未依法履职,不能以“行业普遍水平”为由免责。
  4. 关于主观过错标准: 即使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因其未尽基本职业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关于处罚是否公正合理: 康达所的违法行为具有独立性,尤其是项目总负责人栗皓涉及严重的利益输送与干扰监管的行为,因此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背公正与比例原则。
  6. 关于栗皓与王华鹏的具体申辩: 证据确凿显示栗皓存在利益往来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王华鹏所称“法律事实≠虚假记载”的抗辩不予采纳。

据此,证监会决定: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0,188.70元,并处等额罚款;
  • 栗皓给予警告,罚款2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王华鹏给予警告,罚款50万元;
  • 李赫纪勇健分别给予警告,各罚款30万元;
  • 刘鹏给予警告,罚款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缴款手续。如不服该决定,可在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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