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详解
01/15 2025

本期导读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
针对以下事项,支付人需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 雇主(不含外国使馆和指定国际组织)向印尼雇员支付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
- 养老基金支付养老金;
- 财务人员支付给员工的薪资及其他与工作相关款项(公共基金除外);
- 公司或协会聘请专家服务支付报酬;
- 居民企业、合作社、外企常设机构向印尼居民支付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 税务局任命的税收征收员向居民支付特定款项;
- 居民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向非居民支付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及资本利得;
- 常设机构在支付税后利润后汇往海外总部的资金;
- 不构成印尼常设机构的外国代表办事处支付给居民的工资和实物;
- 指定制造业分销商预收所得税;
- 银行和国内货物税总局应对进出口商品代扣税款(承揽合同纳税人除外);
- 政府和地方财政部门为采购付款;
- 采用预付资金机制支付采购款项;
- 政府部门通过直接支付机制支付第三方采购款项;
- 国有控股企业和改组中的国有企业;
- 国企拥有商业实体用于商业目的的采购;
- 汽车品牌销售代理、总进口商国内销售环节;
- 燃料及润滑油制造商或进口商在销售端;
- 林业、种植业、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出口企业采购原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