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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宠物纠纷3例

寄养宠物纠纷3例 宠物行业观察
2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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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宠物医院和宠物店应该注意。

作者:蒋晓梅 孔丹 

原标题:宠物寄养:纠纷该由谁承担?

案件一:宠物死亡,店主应当赔偿

案例:      

       由于母亲因车祸导致重伤,姚茹萍不得不从单位请假回老家照顾,所饲养的两只宠物狗雪纳瑞只好以每天150 元的价格送至附近的一家宠物诊所寄养。可半个月后,姚茹萍刚取回两只宠物狗,便发现均上吐下泻。虽花去4000余元医疗费用,但其中一只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经尸检得知,宠物狗系感染了一种能够通过空气传播、致死率极高的细小病毒。而面对姚茹萍的索赔,宠物诊所却以其收费仅有2250元,如果如数赔偿明显得不偿失为由拒绝。

说法: 

       宠物诊所应当赔偿损失。宠物寄养实质上属于保管合同,即宠物主人将宠物交由他人保管,他人按要求保管寄存的宠物并予返还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只要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物出现意外,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保管人 均难辞其咎。本案中, 鉴于姚茹萍已经一并支付保管费,宠物诊所自然必须担责。 

案件二:遗弃宠物,主人构成违约

案例:

        李丽丽因需要出差,而将自己饲养的一只宠物猫寄养在一家宠物销售商店。谁知, 原定一周的时间却因为工作耽误最终拖延了 23 天。回家后,李丽丽见自己按 30 天以每天50元计算,所需花费的寄养费用将远远超过宠物猫的价值,遂拒绝前往领取并支付相关费用。甚至在宠物销售商店的一再要求之下,李丽丽仍我行我素。宠物销售商店迫于无奈,只好提请诉讼,请求责令李丽丽领走宠物猫并按照实际天数支付寄养费。法院最终支持了宠物销售商店的请求。 

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李丽丽与宠物销售商店已就宠物猫的寄养、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约定,决定了李丽丽无论何种原因、何种理由,均必须依约承担领回所寄养的宠物猫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其基于得不偿失而拒不履行,明显构成违约, 自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3  宠物伤人,店主必须担责 

案例:

       苟晓晓由于生育小孩需要住院,而将自己饲养的一条公藏獒寄养在一家宠物服务店中。不料,一周后刚出院的苟晓晓得知,宠物服务店在溜狗时,因未尽注意义务,对拴公藏獒的铁链脱落浑然不知,在发现公藏獒跑走后也未及时追赶,导致公藏獒将一名行人咬伤,前后花去 60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行人坚持要求苟晓晓赔偿,苟晓晓在如数支付后,遂向宠物服务店追偿。但宠物服务店以其只是代管、并非公藏獒主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说法:

        宠物服务店必须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若受害人没有过错,责任承担者包括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鉴于苟晓晓已将藏獒寄养在宠物服务店,也就意味着其责任发生了转移,宠物服务店自然难辞其咎。(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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