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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出台的跨境电商政策分析 —扩大开放,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国务院新出台的跨境电商政策分析 —扩大开放,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EWTO研究院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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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新跨境电商政策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跨境电商政策分析

      此次会议通过了几项决定,一是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二是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三是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应调增。四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五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我院基于对此次公布的政策进行分析,得出以下观点:  

      一是从跨境电商政策的执行期限来看,决定中未显示“暂行”二字,即表明该政策将会作为长期稳定、动态调整的跨境电商政策执行,对于跨境电商行业来讲,“达里克利之剑”造成行业预期不稳定的担忧不复存在,会吸引市场资本大量涌入,跨境电商行业将迎来重大发展契机。

      二是在政策具体内容中:

      1.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模式采用个人自用进境物品,为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定性,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监管模式予以区分,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模式从时效和便捷程度方面远高于后者。

      2.河南首创的1210模式进一步推广复制,推动全国跨境电商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贯彻习总书记提出扩大进口的精神,是中国政府继今年11月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后,扩大进口又一重大政策举措。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扩充,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将采用动态调控的机制,彰显了中国政府包容审慎的监管治理理念。

      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限额的提高:给予更多国际商品进入中国庞大消费市场的契机;其次是中国消费能力的不断增长,消费需求持续走高;最后表明了中国坚定实施进出口双向均衡发展和逐步转向贸易强国的决心。

二、跨境电商新政前世今生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作为国际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占一般贸易比重很小,去年海关统计仅为900亿元。但一个较小的细分行业却引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的重视。让我们再来回忆一下跨境电商新政的前世和今生。

      2016年4月8日,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对首次进口商品实行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由于企业无法提供,造成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熔断性的影响。之后连续两年该政策均暂缓执行,事不过三,今年已是暂缓期的最后节点,行业及社会各界都在关注跨境电商未来发展方向。

      我院作为全国首家以E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为主要领域的研究机构,在我院名誉理事长龙永图先生,学术委员会张大卫先生、李忠榜先生,理事长徐平女士的指导和推动下,于2018年5月10日全球第二届跨境电商大会发布的《中国·河南郑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发展蓝皮书》以及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中国跨境电商试点及综试区城市创新发展研究报告》中,均提出了“以进带出,鼓励出口”、“提高跨境零售进口个人单次购买额度和年度限额,扩大进口”、“取消网购保税进口通关单”、“取消正面清单,实行动态化负面清单制度,扩大进口商品品类”、“取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国际快件、邮件分类管理做法,不再以货物、物品性质来区分,通过技术化手段改革邮快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的单一税制”、“继续深化财税制度改革,通过解决出口企业增值税进项问题,按“征三退三”办法解决中小企业无票问题”等跨境电商政策建议,并通过多方渠道上报政府部门。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针对于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提出了:一是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在综试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且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解决了出口企业增值税“不退反征”的问题;二是推进部门间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检测体系;推动建立各部门间互联互通的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三是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推动海关数据向税务部门推送,实现交易数据与税务系统对接,加强了政府监管。

      2018年11月21日,国务院会议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出台的决定,不仅是对我院跨境电商政策建议的肯定,也是我院价值的重要体现。

三、跨境电商未来政策预测

      1.此次虽未提及税收调整,但预计未来将出台相关降税政策,最终必将会实现采取国际通用惯例,通过技术化手段改造邮快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的单一税制;

      2.跨境电商出口方面,此次仅强调“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出口发展”,未对出口退税政策制定方向给予明确。我们认为杭州综试区探索采取登记出口商品进货信息(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在区内试行给予出口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效果较理想。9月28日《财税〔2018〕103号》文的发布,也是对于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现行政策的认可(《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但该政策虽解决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不退反征”问题,但并未提及所得税征收的具体办法,由于企业报关取得9610报关单后,国税部门会掌握企业出口数据,企业拿到报关单实现收结汇后,营收会在税局完全体现,由于出口企业没有进项票,等于没有进货成本,会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且税局稽查时,包括贸易方和生产方国内全链条都可能会被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依旧不会采用9610出口。我们建议未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应建立在考虑企业进货成本也纳入进项抵扣,在确定缴税基数后,给予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10%-15%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来讲,此次跨境电商政策的发布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开放、包容、审慎的监管治理理念;同时一改以往“奖出限入”的外贸政策,展现了中国作为大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担当。最后,让我们期待新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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