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处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50 号
【发布时间】2018 年5 月29 日
【政策概述】一是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二是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需要和不需要申报的商品用“A”“B”区分。三是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处理标准。
【政策解读】通关单是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签发的已办理报验手续证明文书,是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用于与海关工作联系的业务单证,主要目的用于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关检融合后,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纳入海关现有通关流程,通关单已失去了原有的职能和意义。取消通关单既可在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方面发挥立竿见影的示范作用,也可简化企业申报、减少通关环节、加速货物放行,为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降低通关成本,切切实实提升企业获得感,预计将有超过10%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从中获益。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试区,持续推进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政策概述】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择优选择电商基础条件好、进出口发展潜力大的地方,并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在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2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政策解读】跨境电商作为一种外贸新业态,仍处于高速发展期。在面向全国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基础上,新设一批综试区,有利于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有利于逐步完善促进其发展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有利于培育外贸新动能,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整合报关报检项目为“一张大表”,打响关检业务融合“第一枪”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4日
【政策概述】从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实行整合申报,报关单、报检单合并为一张报关单,原报关、报检单合计229个货物申报数据项精简到105个。此次整合申报项目将改变企业原有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实现报关报检“一张大表”货物申报。
【政策解读】整合申报项目是关检业务融合的“第一枪”,也是关检融合标志性的改革举措。整合申报项目作为新海关落实中央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应对复杂外贸形势和服务外贸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将对接下来的一系列关检融合举措起到引领作用。更完整的报关单数据,将为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及统一现场执法奠定基础。
【发布时间】2018年8月31日
【政策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电商法》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政策解读】《电商法》首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商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电商行业的发展将受到法律约束,渐趋规范。《电商法》的施行,对海淘、代购、微商的合法合规提出了全新要求,跨境电商市场将迎来大浪淘沙的洗牌过程。随着代购占据的市场份额逐渐释放,2019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或将大幅度扩大。但《电商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当务之急在于制定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为监管提供可操作性。
国务院常务会议:从今年11月1日起,降低1585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6日
【政策概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11月1日起,我国降低1585个税目的进口关税,主要涉及人民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众多工业品,包括机电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平均税率由10.5%降至7.8%,平均降幅约26%。至此,我国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5%。这是继1449个税目商品7月1日迎来降税之后,国务院再推一批更大规模降税。
【政策解读】在举世瞩目的中国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召开前夕,我国新一轮进口关税的下调表明,中国政府坚定支持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让世界各国共享中国广阔的消费市场。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战的背景下,此举显示了中国政府的自信从容与大国担当。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8〕103号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8日
【政策概述】通知指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政策解读】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商品种类海量,跨境电商卖家无法做到为每一类、每一批次所售商品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根据国家现行出口税收管理政策,“无票”商品在“阳光化”出口后,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反而要加征增值税,出现“不退反征”问题,因此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商品免征增值税,成为市场的最大诉求。事实上,2015年底,国税总局曾给予杭州试点为期一年的跨境电商出口“免征不退”试点政策,但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政策落地效果不佳。此次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由个惠变成普惠政策,将推动跨境零售出口企业实现税收阳光化,9610模式或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8日
【政策概述】为进一步严密进出境邮件监管,提高邮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关手续,应当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等。
【政策解读】海关推广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跨境电商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是将进一步提高邮递物品通关效率及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该系统的推广使用改变了以往国际邮件仅凭各国邮政面单申报,没有电子数据、缺乏信息化监管系统的问题,实现申报信息、收发件人信息等底层数据的互联互通。在提高通关效率、减少邮包滞留时间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对邮包的监管。二是将进一步压缩个人代购、海淘买手的生存空间,给以邮包为主要进境渠道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带来打击。
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8日
【政策概述】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政策解读】这是海关总署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的工作举措。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政策概述】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将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
【政策解读】自2013年以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三批在浙江、江苏、河北等地的8家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此次新增第四批6家,在业务流程、监管方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实现了增值税免征不退、简化归类申报等四方面政策突破。实践证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扩大了市场规模,推动了外贸增长。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和2018年前8个月,全国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分别同比增长54.2%、71%,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总体出口增速。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范围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政策概述】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22个新获批的综试区城市。并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政策解读】国务院再次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是进博会后对跨境电商的又一强心剂。跨境电商商品类目的扩大、税费的稳定、交易限额的提高,毫无疑问都是对跨境电商试点的认可,并开始了进一步的解绑,赋予行业更多发展空间。但为深化中国引领的跨境电商监管创新,仍需要继续推行试点,以研究总结出一套更符合全球贸易发展趋势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
商务部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财发〔2018〕486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政策概述】一是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总体原则。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二是统筹考虑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通知》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平台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受托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消费者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部门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
【政策解读】2016年4月以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行业稳定发展,但也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国家在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是有关具体监管要求的基础,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明确了这一原则,就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8〕49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政策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交易限制。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政策解读】提高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有利于轻奢类、电子产品类等高价值产品的进口,适应国内消费升级背景下多元化、品质化国外产品的需求,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给跨境电商进口行业带来更大发展空间。
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政策概述】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
【政策解读】正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在跨境电商商品准入方面贯彻了基本放开的思路。从备注限制条件来看,明显是针对国内市场情况和企业情况,对国内制造业比较强势的产品也放开进口了,倒逼国内品牌竞争和品质升级。还有很多产品仅限网购保税,禁止直邮,从而更好保护国内消费者。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政策概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开启了跨境电商监管元年;2016年第26号公告开启“408新政”,引发了行业大震动;2018年第194号公告取代2016年第26号公告,成为开创跨境电商“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监管新局面的里程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