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跨境合规化 | 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政策分析

跨境合规化 | 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政策分析 EWTO研究院
2019-04-18
165
导读:2018年年底,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政策,基本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监管体系,是我国今后跨境电商进口监管的遵循和依据。

2018年年底,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政策,如商务部6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财政部等13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基本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监管体系,是我国今后跨境电商进口监管的遵循和依据。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如下: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 ,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商财发〔2018〕486号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对于个人合理自用,海关已经明确作出判断的标准,就是不允许刷单,二次售卖,否则按走私论处。但对于亲友间互相赠予或使用额度未超出个人自用范围,这样的情况怎么判定?

我们认为,如果的确属于亲友间的馈赠,没有加价销售,应是合法的,但最好还是“三单”统一,不要与亲友交叉使用。如果超出亲友馈赠范围的,有加价销售嫌疑的,则构成二次销售,有走私的可能。当然跨境电商卖家购买消费者额度下单跨境商品,进行刷单,出区后再进行二次销售,属于“三单”全为虚假并二次销售,必然会构成走私行为。

对于众多从业者关注的S2B2C模式,公民身份真实、支付单虚假,也就是所谓的一件代发的情况,属于市场创新,从目前定性来看也应属于走私行为。因此,我们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对此有警醒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延伸阅读:跨境电商简介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本质上仍属于传统一般贸易, B2C模式特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关税税率暂定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7折征收。以某项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16%为例,其实际进口税率为11.2%(16%×0.7),使国内消费者直接购买境外消费品,能够获得限额内税收的优惠(境内个人单次购买限额2000元人民币,年度限额2万元人民币,2019年1月1日起提升限额为单次5000元人民币、年度2.6万元人民币)。

作为国内消费者,可通过电商企业的购物网站实名注册、选购商品并完成线上支付;电商企业将订单信息、支付信息与快递信息汇总向海关申报,缴税放行后将商品配送至消费者手中。

不法商家为了牟利,虚构购买者信息,将伪造的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信息推送给海关,恶意侵占公民合法的境外购物税收优惠,这就是所谓的“刷单”。

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分为直邮模式和保税备货模式两种。直邮模式下,订单商品由境外直接发运至国内海关监管场所,申报缴税后配送至消费者。保税备货模式下,电商由境外批量采购商品发运至国内保税区仓储,暂不需缴纳税款,当取得订单后,申报缴税并将商品自保税区配送至客户。经营跨境业务的电商无论采取直邮模式或者保税备货模式,均需要承担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采取伪报、低报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WTO研究院
定期发布研究院电商研究、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培训等情况信息。
内容 734
粉丝 0
EWTO研究院 定期发布研究院电商研究、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培训等情况信息。
总阅读46.9k
粉丝0
内容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