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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这些“雷”别踩!

印花税的这些“雷”别踩! 税务风险与合规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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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印花税的这些“雷”别踩!

一、每月或每季申报按“当期收入、成本合计”纳税

有很多企业都存在这种问题,觉得这样做,简单易统计,也不会少申报印花税。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1.延迟了纳税时间

根据规定,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合同书立时贴花,如果按实际交易发生了才缴税,相当于没有按期缴纳印花税,一旦被查,风险极大。

2.容易造成少缴印花税的情况

根据规定,不管合同是否兑现都要缴纳印花税。

二、实际结算金额比合同金额大,又补缴了印花税

三、合同(凭证)金额增加,不用重新缴纳印花税

合同并不是缴过以后就不用再缴了,只要修改合同,增加的部分仍需要缴纳印花税。

 、网上销售形成的电子订单,没有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五、 同一合同涉及多个税率,未分别记载金额,却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六、合同金额不确定,不贴花

金额不确定,也是需要缴税的:

七、“以货换货”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图片

八、按“购销合同”记载的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

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增值税是否分开来确定缴税:

九、只要不签订购销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有些人认为,印花税是根据合同贴花的,只要我不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十、企业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缴纳了印花税

资金账簿是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征收印花税。如果企业未实际认缴出资,则不需要缴纳,待实缴时再缴纳印花税。


转自:中国会计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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