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董事需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附裁判案例)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董事的职权、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通过一起典型裁判案例,系统梳理新公司法下董事需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一、裁判案例解析
(一)案件信息
- 案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吴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 被告:吴某(股东)、祝某军(股东、现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祝某松(实际控制人)、濮某(财务负责人、前执行董事)、郝某(股东)
- 案号:(2022)浙0481民初1680号
(二)主要案情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出现虚假出资行为,涉及金额3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身账户,形成虚假出资假象。后股权转让中,相关责任人未如实披露出资瑕疵,引发法律纠纷。
(三)法院说理要点
- 关于虚假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
- 转让人吴某应对未实缴部分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 受让人祝某军若明知或应知股权出资问题,需承担连带责任。
- 郝某无证据显示知情,不承担责任。
- 董高责任认定:
- 祝某松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濮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前任执行董事,因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需对出资不足承担责任。
-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结果
- 吴某向公司补缴3500万元注册资本并赔偿利息;
- 祝某军在3430.25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祝某松、濮某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案件受理费由四方共同承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出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董事和高管需切实履行核查出资义务,并在发现股东出资瑕疵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将面临个人法律责任风险。
二、董事需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 序号 | 责任情形 | 对应法规 |
|---|---|---|
| 1 |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
| 2 | 未核查催缴股东出资导致损失 |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
| 3 | 协助抽逃出资 |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
| 4 | 董事会决议违法致公司严重损失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 5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致损 | 《公司法》原一百六十三条 |
| 6 | 职务行为违反法规章程致损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
新公司法下董事、高管及清算组成员责任解析
梳理12类法定赔偿责任情形,强化企业合规意识
序号 |
责任情形 |
新公司法条款 |
原公司法对应条款 |
1 |
违反忠实义务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2 |
违反勤勉义务 |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
/ |
3 |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导致损失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或代理行使表决权。 |
/ |
4 |
违法决策致使公司重大损失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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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及时报告财务状况异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发现重大财务风险或资产损失,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后及时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未履行报告义务或处置不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6 |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
7 |
违反法规损害股东利益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
8 |
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
/ |
9 |
违规分配利润致公司损失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须退还违规分配的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10 |
违规减资致公司损失 |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须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出资的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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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履行清算义务致损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逾期未清算导致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
12 |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致损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
注:以上表格中蓝色部分为新公司法新增内容,建议重点关注。
新公司法在董事责任相关规定中新增了董事责任保险条款,公司可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其投保因执行职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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