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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案例看新公司法下,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附新旧责任对比)|iLaw

从裁判案例看新公司法下,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附新旧责任对比)|iLaw iLaw合规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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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通过裁判案例,帮助理解新公司法下公司董事需要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希望对各位董事有所警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事需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附裁判案例)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董事的职权、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通过一起典型裁判案例,系统梳理新公司法下董事需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一、裁判案例解析

(一)案件信息

  • 案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吴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 被告:吴某(股东)、祝某军(股东、现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祝某松(实际控制人)、濮某(财务负责人、前执行董事)、郝某(股东)
  • 案号:(2022)浙0481民初1680号

(二)主要案情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出现虚假出资行为,涉及金额3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身账户,形成虚假出资假象。后股权转让中,相关责任人未如实披露出资瑕疵,引发法律纠纷。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关于虚假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
    • 转让人吴某应对未实缴部分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 受让人祝某军若明知或应知股权出资问题,需承担连带责任。
    • 郝某无证据显示知情,不承担责任。
  2. 董高责任认定:
    • 祝某松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濮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前任执行董事,因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需对出资不足承担责任。
    •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结果

  1. 吴某向公司补缴3500万元注册资本并赔偿利息;
  2. 祝某军在3430.25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祝某松、濮某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案件受理费由四方共同承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出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董事和高管需切实履行核查出资义务,并在发现股东出资瑕疵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将面临个人法律责任风险。

二、董事需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序号 责任情形 对应法规
1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2 未核查催缴股东出资导致损失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3 协助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4 董事会决议违法致公司严重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5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致损 《公司法》原一百六十三条
6 职务行为违反法规章程致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新公司法下董事、高管及清算组成员责任解析

梳理12类法定赔偿责任情形,强化企业合规意识

序号

责任情形

新公司法条款

原公司法对应条款

1

违反忠实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

违反勤勉义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

3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导致损失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或代理行使表决权。

/

4

违法决策致使公司重大损失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5

未及时报告财务状况异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发现重大财务风险或资产损失,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后及时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未履行报告义务或处置不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6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7

违反法规损害股东利益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8

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

9

违规分配利润致公司损失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须退还违规分配的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10

违规减资致公司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须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出资的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

11

未履行清算义务致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逾期未清算导致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12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致损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注:以上表格中蓝色部分为新公司法新增内容,建议重点关注。

新公司法在董事责任相关规定中新增了董事责任保险条款,公司可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其投保因执行职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END.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咨询,请联系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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