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动三轮车归类与海关监管注意事项
掌握电动三轮车的准确税则归类与合规申报要求,助力企业顺畅通关
天津海关所属保税区海关在2024年集中查验关区件装危险品过程中,多次查发出口电动三轮车存在归类不符、夹藏电池等问题。相关企业在出口申报中需高度重视商品归类准确性。
电动三轮车是以可充电电池为动力源,通过电动机驱动,具备载人或货运功能的三轮运输工具,具有价格低、机动灵活和适用性强等特点,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需求。
正确归类决定关税与监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相关规定,电动三轮车可能涉及多个税号:
- 品目87.03 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如旅行小客车);
- 品目87.04 货运机动车辆;
- 品目87.11 摩托车(含机器脚踏两用车);
- 品目87.12 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
若电动三轮车具备以下结构特征,应分别归入87.03或87.04项下:
─ 具备汽车型转向系统、逆向齿轮及差速器的机械结构;
─ 或者两个后轮由各自蓄电池电动机独立驱动,配有中央控制杆操纵系统。
反之,不具备上述结构特征的电动三轮车应归入品目87.11项下。
逆向齿轮与差速器是关键判断依据
逆向齿轮是实现倒车功能的关键部件,使车辆可在狭小空间内灵活调整位置,并增强行驶稳定性。
差速器能合理分配动力,适应不同路面状况,确保车辆在转弯或复杂路况下平稳行驶。
电动三轮车电池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铅酸蓄电池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发货人应使用合规的危险货物包装及方式运输。部分符合包装豁免条款的电池,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管理。企业务必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属性,防止错报漏报影响通关。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及相关部门
本文由天津保税区海关、关税处、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联合提供内容支持,经专业校对审核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