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解析
一、适用“视同内销”处理的出口货物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处理:
-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出口收入分类及税务处理
出口收入分为三种情形,对应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 出口退税:免除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按相应退税率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 出口免税(免税不退税):免除出口环节相关税款,但不退还前期税款,且纳税人须转出此前抵扣的进项税;
- 出口征税(视同内销):按内销标准征税,不退前期税款,纳税人可继续抵扣之前进项税。
三、视同内销处理时的进项税调整
如因出口做过进项税转出,在视同内销处理时,应将该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重新转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四、免税收入所需的资料备查清单
出口免税收入应留存下列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出口发票;
- 委托出口情况下,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相应的合法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
五、相关政策公告
涉及出口视同内销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事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