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提单类型与背书转让详解
一、收货人(Consignee)定义与作用
收货人是指有权在货物到港后提取货物的人,其名称必须显示在提单上,港口才会将货物交付给该人。提单的物权转移至收货人后,最终拥有者即为收货人,并且无论中途如何转单换箱,都需由“Consignee”认领签收。
二、提单按收货人信息的不同分类
-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收货人栏填写明确的企业或公司名称,不可背书转让,货物必须由指定人员领取。
-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收货人栏空白或写“To Bearer”,谁持有提单即可提货,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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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Order B/L):当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根据是否记名分为两种形式:
- 不记名指示: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必须通过背书才能转让。
- 记名指示:如“To Order of ××× Co” 或 “To Order of ××× Bank”,发货人在提单背面背书后方可完成转让。
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合法提单持有人可以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三、提单背书转让机制
- 指示提单需要背书才可转让,而不记名提单则无需背书。
- 背书行为仅在货物运输途中有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法再进行提单转让。
- 背书表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做法是提单持有人在背面签名并注明接收方。
- 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只签名,不注明具体接收人。
- 全衔背书(Endorsement in Full):明确指出交给某公司或凭某人指示。
- 背书完成后,还必须交付给被背书人才能完成转让流程。
在很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直接提货而无需出示原始提单,这使提单失去控制货权的作用,因此信用证通常要求使用空白抬头(TO ORDER),便于货物转让及货权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