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与免税政策详解
了解出口退税及免税适用条件,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多项税收支持政策及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旨在缓解外贸企业经营压力,促进进出口稳定发展,并鼓励外商来华投资。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包括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企业)。
-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企业,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也适用。
【政策内容】
- 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可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视同自产或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在该模式下,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可用于抵减应纳税额,未能完全抵减的部分将予以退还。
- 免退税办法:适用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此类企业出口时免征增值税,且可申请退还相关进项税额。
- 若涉及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同样享受免税待遇;如属购进产品,前一环节所征消费税也可获退还。
【适用条件】
- 出口货物须为经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至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产品,涵盖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形式。
- “生产企业”指具备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商户。
- 视同出口的特殊情形包括对外援助物资、进入特殊区域(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用于国际招标项目的机电设备、海上工程项目所需的结构物以及向国际运输工具提供物资等。
【政策依据】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一至五条、第八条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各类出口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
【政策内容】
- 部分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 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品目,则同样给予免税待遇,但已缴消费税不予退还,亦不可抵扣内销环节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广泛,例如: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 避孕药品和器具、古旧图书;
- 软件产品(HS码9803);
-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商品及钻石饰品;
- 计划内的国家卷烟出口;
- 二手设备(购入时未取得专票但其他单据齐全);
- 农业生产者直接生产的农产品;
-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特定免税商品;
- 旅游购物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等。
【政策依据】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