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规定
核心修改内容解读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总署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申报流程、免税和征税政策等方面。
进境自用物品限制
- 个人自用与合理数量:所有进出境物品须符合“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 机动车辆进境限制:仅常驻人员可进境1辆机动车,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
申报与审批流程
- 书面申请:需由非居民长期旅客本人或委托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 海关审核验放: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相关单证作为进出境地海关验放依据。
免税与征税政策调整
- 首次进境免税: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的首次自用物品进境依法予以免税。
- 再次进境征税:二次及后续进境自用物品一律征税。
- 法律依据征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征收税款。
- 政府间协定免税: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进境的自用物品可享免税待遇。
重点概念定义
-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期满后仍返回境外定居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及华侨。
- 常驻人员包括:境外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以及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政策变化说明
- 取消特定商品清单:“20种应当征税商品”(如电视、摄像机、音响设备等)不再单独设限。
- 统一征税标准:不再依据固定的20类商品目录进行区别对待,改依关税法执行征税。
- 提升政策灵活性:新规强调依照法律动态管理,强化政策适用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