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战略贸易管制制度解析
战略贸易管制的背景与法律依据
作为全球经济体系中活跃且负责任的贸易伙伴,香港特区政府致力于实施国际最高标准的战略贸易管制。该制度旨在防止香港成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通道,并确保持续获取高科技产品和技术以支持本地基建和经济发展。
香港战略贸易许可管制制度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及其附属法例(即《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制定。受进出口管制的战略物品清单详列于该规例的附表中。这些物品如进口或出口香港,必须领取有关的许可证。
为使战略贸易管制制度更趋全面及有效,香港在1997年6月通过了《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将会或可能协助发展、生产、取得或储存可造成大规模毁灭武器或协助该等武器的投射工具的服务,而不论有关活动是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进行。
最新通过与战略贸易有关的法例是在2004年6月生效的《化学武器(公约)条例》,此法例有助香港更全面遵守《化学武器公约》所有的规定。
管制执行机制及适用范围
香港的战略贸易管制制度由工业贸易署施行的许可证制度和香港海关的执法制度组合而成。工业贸易署对进出口战略物品均实施许可证管制。所有输入及输出香港领域的战略物品,均须申请许可证。此外,转运及若干过境较敏感的战略物品亦受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管制。
香港同时实行进出战略物品的最终用途管制,即使该物品并未纳入附表1及附表2的特定管制清单内,但如该物品是打算用于制造、研制乃至作为大规模毁灭武器之用,亦必须申请许可证。
在执法方面,香港海关已成立专责小组:
- 实地检查可疑的出口货物或输往敏感地方的货物;
- 核对许可证申请表的资料,并确保其正确性;
- 检查货品进口后的处置情况,保证其使用情况与申报用途相同;
- 调查可疑个案,香港海关一直与其他执法机关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未领有许可证的转运作和过境货物。
管制范围乃根据《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的附表所订定。《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共有4个附表。附表1包括两份清单:
- 军需物品清单:列有小型枪械(步枪、手枪等)、大型火炮武器、弹药、炸弹、地雷等,战斗运输工具(海、陆、空、有人驾驶及无人驾驶)、动能及导弹武器系统、反制及影像装备、部件、零件和配件,以及军用炸药与燃料,各种化学/生物战剂和前体。此外,名单亦包括防护装备(护身装甲、防弹背心等)、军事训练装备、军用电子设备,以及生产和使用军需物品所需软件和技术;
- 两用品清单:包括核子物料、设施及装备、尖端物料、可用作有毒物质前体的化学品、微生物及毒素、高精确度工具机、生产和加工处理装备、检验及测量系统、高速及高密度集成电路、电子测试装备、半导体材料、高性能电脑、精密通讯系统、单模光导纤维、传感器与激光器、导航系统及航空电子、船舶系统,包括先进的水面船只外壳及推进器、深度潜水载具、水下视像系统,以及太空载具及火箭系统、包括引擎和火箭燃料。
除附表2所载列的货品外,过境物品一般都不受许可证管制。附表2涵盖的范围包括特定的军需品、与核子相关物料的设施和设备、加密设备、上述相关技术资讯文件,以及作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相关用途的物品。
附表3针对最终用途实施管制,如出口/入口商清楚知道或有合理理由使其相信该货品的用途可能与化学、生物或核子武器有关,该等货品便会受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管制。附表4则列出了与附表3所列物品的相关行为。
香港的管制物品清单紧贴各国国际公约及出口管制制度,包括武器贸易条约、化学武器公约、澳洲集团、导弹科技管制组织、核供应国集团、核武器不扩散条约、瓦瑟纳安排等。
许可证申请程序及批准条件
香港并未就战略物品的进出口实施任何大量批核许可证计划。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许可证是按个别付运货物以及在付运之前,向入口商/出口商签发。承运商把战略物品放行予收货人前,有责任先向入口商取得有效的进口证。同样地,承运商从出口商接收战略物品付运出口之前,有责任向出口商索取出口证。进口证所批的有效时限为期半年,而出产证则是3个月。
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在进口证有效期内货品可以部分付运(亦即进口证所申报的货品可以分批输入香港)。然而,根据法例,这项安排并不适用于出口战略物品,因此商号仍需为每批出口战略物品申请个别出口证。
战略物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申请是可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交:
- 纸质方式:申请人应填妥战略物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然后连同载有商品详细技术细则或规格的目录/小册子等证明文件,交回综合客户服务中(地址: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3楼1324室)。在递交申请表后,申请人将就每份申请表获发一个收据号码;
- 电子方式:申请人只需登录其电子账户,使用其中提供的网上服务,便可填写及递交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成功提交的电子申请,电脑系统会即时在电子账户内显示确认收妥通知并让申请人列印收据(有关登记及使用“电子申请”的详情,请参阅战略贸易管制通告第3/04号)。电子申请与纸质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并无分别,不过申请人可以选择多种递交流明文件的方式,例如:以电子方式与电子申请一并於网上传递、利用图文传真或亲自交回综合客服中心(地址: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3楼1324室)。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电子申请中清楚列出各项证明文件的递交方式。
每个申请都将个别考虑。许可证申请必须全面符合下列因素,方才会获批准:
- 在运送的国家/地方或在运输途中,物品非法转移的风险不大;
- 物品的技术特性符合申报的最终用途;
- 物品的最终用途符合规定,并且真实可信;
- 托运人、收货人、最终用户及申请人均无不利的考量因素。
香港戰略貿易管制制度與合規要點解析
涉及無形技術轉移及出口管制的核心內容
根據《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526章),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境外,不得提供服務以協助發展、生產、取得或儲存大規模毀滅武器。該條例明確將“提供服務”範疇擴展至以無形方式傳輸科技知識,若此類技術涉及大規模毀滅武器則屬違法行為。
即使所傳送的資訊並非涉及大規模毀滅武器,企業仍需與技術來源國相關機構確認該無形技術轉移是否合法合規,避免違反來源國的出口管制要求。
內部合規計畫的重要性
工業貿易署鼓勵企業推行內部合規計劃,有助香港維持有效的戰略貿易管制體系。欲了解更多詳情,可於本署官網下載相關指引文件。
跨境交易的許可證與最終用途審查
如進出口貨物未被列入《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1和附表2,且非用於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及導彈等敏感用途,則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然而,企業應核查技術來源國的出口管制規定,確保符合當地法律,否則可能影響未來從該國進出口其他產品。
若商品雖無須香港發放許可證,但涉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風險,企業應進行盡職調查,合理確認其最終用途,如存疑慮,不應繼續交易。企業亦可向工業貿易署徵詢意見,相關操作細節可參閱常見問題第11條。
在接獲來自敏感國家訂單時,如數量異常或買方缺乏合理需求,企業更應提高警覺。建議對最終用途展開合理範圍內的調查,如有懷疑則應停止交易。
代表政府進出戰略物品同樣需要許可證
任何公司或個人如以私人身份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口或出口戰略物品,依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及《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第60G章),仍必須申領相應許可證。
更多資訊渠道
如需進一步了解香港戰略貿易管制及許可證相關事宜,可聯繫:
- 地址: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3樓1324室
- 電話:2398 5575
- 傳真:2396 3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