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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转”贸易造成国资巨额损失,构成何罪?

“空转”贸易造成国资巨额损失,构成何罪? 漫话供应链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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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解析

甲、乙、丙涉嫌共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A公司系S市某国有控股企业,其中B国有公司出资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资30%。甲、乙经B国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丙被聘任为总经理。

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甲、乙、丙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通过与丙控制的多家公司签订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虚假做大经营规模,并将银行信贷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赚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的资金使用费。随着丙控制的公司出现回款问题,三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反而继续开展“空转”贸易,最终导致A公司2.7亿余元银行贷款无法归还。

针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四种意见。综合分析后认为,甲、乙、丙的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甲、乙、丙明知开展的是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仍违规操作,人为做大规模,以获取账面利润。此行为违反《贷款通则》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借贷,不仅违反金融法规,也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不属普通民事纠纷,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虽然三人存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用于借贷的客观行为,但其主要目的是为完成考核指标而非牟利,因此缺乏高利转贷罪所需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不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三、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首先,甲、乙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该罪主体要求;丙虽非监察对象,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由监察机关一并管辖。

其次,三人主观上对资金损失结果持放任态度。在丙控制公司出现回款问题时,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仍持续开展“空转”贸易,说明其具有明显的放任心态。

再次,甲、乙超越职权,违规决策;丙积极参与并主导相关贸易安排,三人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综上,甲、乙、丙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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