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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中断后,合同怎么办?能源与大宗商品交易的法律应对: 不可抗力、合同落空与未履约

供应链中断后,合同怎么办?能源与大宗商品交易的法律应对: 不可抗力、合同落空与未履约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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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

地缘政治动荡持续冲击能源与大宗商品供应链。供应一旦中断,合同风险由谁承担、当事方能否获得救济,成为交易各方必须面对的问题。


过去四年,合同当事方先后经历了当代最严重的两次地缘政治冲击。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给能源供应链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对俄罗斯企业、银行及资产实施的制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相关交易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近期,涉及美国、以色列和伊朗的军事行动使霍尔木兹海峡航运承压,海湾地区能源基础设施遭袭,也导致生产和出口受阻。影响远不止于冲突地区:能源供应中断、航线受限,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相继发布不可抗力声明。对企业而言,过去可能很少用到的法律机制,如今已成为应对风险的关键。


合同履行受阻,有哪些法律应对途径?

面对地缘政治冲击,当事方通常会考虑两种机制:


  •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在发生超出一方控制范围的事件时,依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获得救济。

  • 合同落空(frustration):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如果履行已与订约时的约定发生根本性变化,合同也可能依法终止。


如果两种机制都不适用,当事方就需要作出选择:继续履约,还是承担违约后果。


如果合同履行已不再为法律所允许,则还需考虑制裁、贸易限制和监管变化的影响。这些法律限制需要与合同约定一并分析,有时还应优先适用。


上述机制并不相互排斥,同一事件可能同时涉及多个问题。


不可抗力:合同赋予的救济途径

在英格兰法下,不可抗力救济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当事方就无法据此获得合同救济。


要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相关事件首先必须属于条款约定的范围。通常还需要证明,该事件已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不仅仅只是导致履行延误、成本上升,或使交易失去商业吸引力。此外,该事件必须是未能履约的原因,不能仅仅是促成未履约的一个因素。


除了这些实质要求,通知和减损义务也同样重要。合同往往将履行这些义务作为获得救济的先决条件,英格兰法院对此也有严格要求。如果当事方没有及时发出通知,或无法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就可能完全失去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权利。


近几个月的情况表明,地缘政治冲击发生后,这些具体要求如何在实践中适用,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有多复杂。


中东冲突爆发初期,当地多家国有能源巨头相继发布不可抗力声明。卡塔尔能源公司(QatarEnergy)的液化天然气供应量约占全球总量的五分之一,也在首轮袭击发生数日后宣布遭遇不可抗力。欧洲和亚洲的承购方收到声明后,随即需要判断:上游宣布不可抗力,下游是否就能据此向自己的客户主张不可抗力?


这要看供应链中每一份合同的具体约定。不同层级的合同,对适用事件、因果关系、通知期限,以及事件必须在多大程度上阻碍履约,可能有不同要求。商业合同往往没有做到完全“背靠背”衔接,因此,上游合同提供的不可抗力保护,未必适用于下游合同。这意味着,中间商可能陷入两难:上游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下游合同却不允许其就同一事件主张救济。结果是,中间商既无法履约,也无法通过合同获得救济。


宣布不可抗力还需要考虑声誉影响。直接冲突区域以外的投资者和交易对手也会密切关注事态。不可抗力声明长期持续,可能向外界传递出潜在的不稳定信号。大型能源企业的应对方式各不相同:有些宣布不可抗力,有些则选择自行承担成本,继续履约。这说明,法律与商业层面的权衡并不总是一致。


合同落空:作为最后手段的救济途径

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时,当事方可以考虑主张合同落空,即合同因后续发生的事件而依法自动终止。


但在英格兰法下,合同落空的适用门槛很高。只有在合同已无法履行、履行已不再为法律所允许,或履行情况与订约时的预期存在根本差异,以至于继续要求双方履行原有约定有失公平时,才可能适用。仅仅是履约成本增加或商业上的不便,并不足以构成合同落空。


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落空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注意。如果合同已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英格兰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为双方就订约后发生的事件所作的风险分配安排。如果相关情形已在条款涵盖范围内,当事方另行主张合同落空的空间就会受到限制。


相比之下,包括海湾合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国在内的一些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其法律制度更为灵活。当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即使尚未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也可能允许中止履行、变更合同或重新协商。


对于争议适用这类法律的当事方而言,这一区别可能意味着能否获得充分救济,甚至能否获得任何救济。


两种机制均不适用时,未履约将承担什么后果?

如果不可抗力和合同落空都不适用,未履约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并可能面临损害赔偿请求。


在能源与大宗商品争议中,争议焦点通常是损失如何计算。一般而言,赔偿范围包括合同价格与另行采购替代货源成本之间的差额,以及未能交付所造成的其他后果性损失,前提是合同没有排除此类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违约成本与履约成本的比较,也使‘效率违约’受到更多关注。乌克兰和中东冲突导致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大宗商品市场失序后,一些当事方经过权衡,主动选择违约,因为他们认为,违约的代价低于继续履约的成本。


这种选择最终能否达到预期,取决于具体的损害赔偿分析,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上限、免责条款、减损义务,以及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期。


如果涉及供应链上下游关系,违约责任问题还会更加复杂。同一条受冲击的供应链上,中间环节的违约方往往一边面临下游索赔,一边向上游追偿。因此,同一供应链的多个层级可能同时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履约受到法律限制:还需考虑制裁和监管限制

有时,问题不只是合同难以履行,而是继续履行已不再为法律所允许。此时,除了不可抗力和合同落空,还需一并考虑制裁、贸易限制和监管变化的影响,相关法律限制有时还应优先适用。


西方对俄罗斯能源企业实施制裁后,参与相关交易的金融机构也受到限制,许多长期合同因此无法合法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可能援引将政府行为或监管变化列为触发事件的不可抗力条款,也可能以订约后履行已不再为法律所允许为由,主张合同落空。不过,具体适用哪些制裁规则、能否取得许可或豁免,以及合同如何分配监管风险,都需要结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规定逐一分析。


除了影响合同履行,制裁也会直接影响仲裁程序。费用支付、律师聘请和当事方参与程序的能力,都可能受到制裁限制。制裁还会影响当事方对仲裁地的选择,促使仲裁实践的趋势发生变化,也使当事方更审慎地审视成熟仲裁中心适用的制裁制度。


结语

过去四年的经历,既凸显了这些法律机制的重要性,也揭示了其局限性。


不可抗力条款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救济,但要真正发挥作用,条款措辞必须严谨,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必须得到履行,上下游合同的相关约定也必须真正做到“背靠背”衔接。


合同落空仍是最后的救济途径,但其适用门槛很高。即使履约成本已高到企业难以承受,只要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当事方仍可能无法获得救济。如果两种机制都不适用,巨额损害赔偿的风险就完全由违约方承担。


一次地缘政治冲击,就可能同时引发多起争议,涉及不同的准据法和仲裁地。对合同当事方而言,启示很明确:应在合同起草阶段就着手应对这些风险,而不是等到危机发生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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