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亲兄弟,份额转让能否平价?存在个税风险吗?
答复:
没有相关税收政策可平价转。
合伙人虽然是亲兄弟,份额转让平价,若是合伙企业存在高溢价资产的话,照样有个税风险。
注意:亲属之间股权0元转让视为有正当理由,这个是针对公司。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
合伙份额转让:总局没有单独成文的“亲属低价自动认可” 条款,目前实务中的口径是:税务机关会参照67号文的立法精神来处理,但“参照”绝不等于“自动适用”。这里面的自由度,就是最大的风险源。
平价≠自动免税 平价 = 转让价 = 当初投入成本(原值);
如果合伙企业账上有有房产/ 土地 / 长投等溢价资产,风险点:从严地区直接按净资产核定收入。
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税目依然是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逻辑:收入−份额原值−合理税费。
参考:
1、征管规则适用《税收征管法》35 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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