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衫”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只涉及个人审美与社交层面的尴尬;但当相同或近似的视觉元素出现在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之上,其法律性质已不再限于审美巧合,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本案被诉商品与权利人商品均采用紫色包装袋、白色圆形图案、金色月牙与薰衣草元素的组合,其组合所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高度接近,足以令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法官敲下法槌:撞衫可以,撞到消费者认错人,就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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