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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代理“好巧”商标撤三答辩成功!

科粤代理“好巧”商标撤三答辩成功! 科粤知识产权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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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就是俗称的“撤三”。当商标遭遇撤三后,商标的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撤三答辩中,提供充分和完整的证据能够有效帮助我们的商标在答辩占据有利地位,赢得答辩的胜利。


本案中,对方于2026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本案“好巧”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答辩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经过我司代理人的协助及专业分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使用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我们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官网产品展示截图、产品及包装照片、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检验报告、经销合同及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订货单、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3649887号第29类“好巧”商标在“1.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2.豆奶;3.牛奶制品;4.奶茶(以奶为主);5.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加工过的坚果;2.干食用菌;3.果冻;4.冷冻水果;5.食用燕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364988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保留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特别是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权威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案件中,仅提交自制证据是缺乏真实性的,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无效证据,应该提供持续且有真实性的证据才算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


注意:下图为商标使用证据的保留清单,企业可留存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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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商标权利人在收到被他人提出撤三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时,不用慌,可找到商标代理人进行分析沟通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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