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不仅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许多企业可能会遭遇商标被驳回的情况。面对驳回,许多申请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但实际上,商标驳回复审是维护企业商标权益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81458525号“园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引证商标1提出了无效宣告程序,对引证商标2提出了撤销申请,如若引证商标1-2因无效宣告程序、撤销程序被依法宣告商标无效或者撤销,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
二、以汉字“园锋”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易丰成”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以字母“YUANFENG”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在构成、外观、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1458525号“园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园锋”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审查具有一定的个案裁量空间,审查员会参考既往同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在驳回复审中,检索并援引标识近似程度更高、案情高度相似且最终获准注册的在先裁定案例,可以向合议组说明商标局一贯的审查尺度,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在同样标准下,也应当被认定不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具备可注册性。但同时也要注意,判例仅为参考,不能单独作为胜诉依据,必须和商标比对、引证状态、使用证据等理由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证据与说理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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