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9日,越南政府签署第384/2026/NĐ-CP号议定,首次建立国内生产流通货物统一的越南原产地认定法律框架。该议定于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与现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31/2018/NĐ-CP号议定)并行实施,填补了国内流通环节的原产地法规空白。
一、越南原产地货物分类及认定标准
议定将越南原产地货物划分为两类:
完全越南原产地货物:涵盖十类情形,包括境内种植收获的植物产品、本土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境内开采的天然产物、越南籍船舶在公海捕获及船上加工的海产品,以及生产消费中产生的回收废料等。
非完全越南原产地货物: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取得越南原产地身份:一是发生4位层级HS编码转换;二是越南价值含量(VVC)最低达到30%。核算公式可选用直接公式或间接公式:
- 直接公式:VVC=(有原产地原材料价值 ÷ 出厂价)× 100%
- 间接公式:VVC=(出厂价 − 无原产地原材料价值)÷ 出厂价 × 100%
此外,议定明确了“简单加工”负面清单,运输仓储、表面清洁、更换包装、印刷标识、简单分选混合、简易组装及检验测试等工序不作为原产地认定依据。燃料能源、工具模具、维护零部件等非实体生产要素亦不计入判定指标。
二、申报管理机制与监管职责
议定实行自愿申报与企业自负责机制。企业无需向管理机关申请原产地证书,但若选择标注“越南原产地”,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并同步保存电子与纸质档案(含进货发票、原材料清单、生产流程描述等),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在监管体系方面,工贸部作为国家主管机关,负责规则统筹、标准起草及跨部门数据库对接;各部及部级机关可针对特殊商品制定专项规则;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则承担地方管理检查与信息汇总上报职责。
三、过渡条款与政策背景
议定设有过渡期安排:生效前已按旧法完成标签标注的货物,原有标签可沿用至对应批次保质期届满。
越南工贸部指出,此举旨在完善原产地法律体系,提供透明可操作的标准,防范原产地欺诈和非法转运风险。分析认为,新规通过明确“简单加工不授予原产地”的负面清单,有效应对了外国商品经简单加工后冒用越南原产地出口第三国的“洗产地”问题,有助于保护越南商品声誉。
文章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