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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普通外资企业。 受《外商经营法》(FBA)约束,外资持股一般不超过49%,泰籍股东至少51%。零售、餐饮、咨询等“可进入但受限”的行业,还需要额外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且FBL本身通常附带泰籍持股≥40%、泰籍董事≥2/5的要求。 -
第二层,BOI鼓励行业。 数字经济、新能源、高端制造等BOI目录内的产业,可以100%外资控股,无泰籍股东强制要求,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符合条件的最长可达13年豁免,外加5年减半)、机械设备与原材料进口关税减免、外商可拥有土地所有权等优惠。 -
第三层,代表处。 只能从事市场调研、联络、质量控制等非商业活动,不能产生收入,注册门槛低,但功能也低,且不符合BOI优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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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和股东:私人有限公司设立时至少需要2名自然人发起人(不限国籍),成立后发起人可以退出;存续期间最低股东数也是2名,泰国法律没有“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 -
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门槛是100万泰铢,但如果公司需要为外籍董事或员工申请工作证,实务中建议注册资本达到200万泰铢量级,因为工作证配额与注册资本挂钩:标准规则是每200万泰铢注册资本对应1个外籍工作证名额,同时每4名泰籍员工对应1个外籍名额(BOI企业可豁免这一比例限制)。首期实缴比例为25%,剩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足,资金须从境外汇入并留存外汇交易凭证。 -
董事:至少1名董事,可以是外籍。但“可以是外籍”和“外籍董事能顺畅运转”是两件事——活跃参与经营的董事需要工作证,这一点在第六部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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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必须是真实办公地址,禁止虚拟或挂靠。DBD会随机寄送确认函到注册地址,地址无效会导致公司被标记为“异常”。抽查时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完整材料。这一点和英国、新加坡篇里“地址可追溯”的逻辑一致,但泰国的核查方式更偏事后实地验证,而不是纯文件审查。 -
董事架构是注册时定下、事后修改成本最高的决策。泰国法律中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对外代表公司签字、开银行账户、承担税务连带责任的,是董事(Director)。注册时DBD会登记董事的签字权限,而签字权限的分配——银行、合同、税务三类权限各自授予谁——直接决定了公司成立后谁真正控制资金和业务。实务中有一个值得前置理解的案例逻辑:让泰方代持并担任唯一董事,中方在股权上仍是股东,但董事在法律上可以操作银行账户、签署合同,中方要撤销董事需要走公司治理程序,而如果章程和股东协议没有提前设计,这个程序的成本可能远高于注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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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有预提税。泰国公司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需要代扣15%的预提税。如果中国母公司向泰国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或技术服务费,这笔成本需要在定价和现金流测算中提前计入,而不是等第一笔付款时才发现到账金额少了15%。 -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会被“住满180天”触发。外籍人士在泰国累计居住满180天(不要求连续),即被认定为泰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收入申报泰国税务。对于需要长期驻泰的董事或总经理,这不是一个可以“先不管”的细节,它和工签、社保、个人税务申报是同一张时间表上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