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绅道
关务咨询
案
例
还
原
2026年5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首项申报品名为“过滤专用不锈钢组件”,税号8421999090(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重21235.1千克,FOB总价92079.71加元。
经海关核查,该批货物实为不锈钢丝,应归入税号7223000000(退税率0%,需出口许可证)。此外,货物中夹带的2床棉被(价值200元)和4片聚氨酯矿筛网(价值80元)未申报。
当事人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海关统计及许可证件管理。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万元。
1. 核心违规:品名错报与夹带漏报叠加
企业将受出口许可证管控、退税率为0的不锈钢丝(72章原料),伪报为无监管条件、退税率13%的过滤装置零件(8421项下),以此规避监管并违规获取退税。同时,同票货物中夹带的棉被和矿筛网未申报,虽货值低,但与归类错报合并处理,加重了违法情节。
2. 行业误区:混淆原料与成品零件
商品归类依据货物出口时的实际形态,而非后续用途。不锈钢丝作为基础钢材原料,需经加工才能成为滤材;而8421税号适用于已成型、专供过滤设备使用的零部件。许多企业误将用于生产滤器的不锈钢丝直接按过滤组件申报。此外,一票多货时,小件配套货物常被忽略导致漏报。
税号对比解析:
8421999090(错误申报):其他过滤、净化装置用零件。需为已成型、专用零部件。退税率13%,无监管证件要求。
7223000000(实际正确):不锈钢丝。属基础钢材原料,未加工为零件。退税率0%,监管代码4,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 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
隐形风险
1. 退税追缴风险:正确税号退税率为0,按13%申报将面临退税款追缴及滞纳金。
2. 无证出口风险:不锈钢丝属许可证管理商品,无证出口触及监管红线。
3. 夹带连锁风险:小件货物未申报同样构成申报不实,海关可合并处罚。
4. 持续布控风险:滤材类货物为高风险品类,违规后同类出口将面临重点查验。
合规提醒
原料≠成品零件!不锈钢丝不能按过滤组件申报,务必全品申报。
严格区分钢材原料(7223,需许可证,零退税)与机器零件(8421,已成型)。无论境外客户后续用途如何,出口时应按货物实际形态归类。同时,同一票项下所有货物,无论价值大小,均须如实逐项申报,做好单证复核。
END
来源:绅道关务、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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