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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走一票货,把自己走成了当事人

帮人走一票货,把自己走成了当事人 跨境蛤蟆寨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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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底,2000瓶日本清酒以167个"个人消费者"的名义走了跨境通道。去年6月罚单公示,构成走私行为。被罚的不是货主,是给它开通道的那一家。那批酒后来上了海关拍卖台
去年9月,京东的海关拍卖专区挂过一批日本清酒。
品牌伊达,15度,720ml装,327箱,1962瓶。起拍价10.99万。
标的说明里有一句:海关依法罚没的涉案财物。
我顺着这批酒往回查,查到了一张罚单。
连关缉查字〔2025〕6号,2025年6月17日作出。
被罚的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在连云港。
决定书里的事,时间不长:
2023年12月到 2024年1月,两个月。
另一家公司从日本采购了2000瓶清酒。
采购的时候,两边都清楚这批酒不符合跨境电商的监管要求。
于是那家公司找上门,跟这家跨境电商企业谈。
谈成的结果是:
组织那家公司的167名员工,伪装成个人消费者,在这家企业的电商平台店铺里"刷单"。
2000瓶清酒,就这么以跨境零售进口的名义进了境。
167个人,摊下来一人不到12瓶。
这段事不新,公示一年多了。
我把它翻出来,
是因为这两个月,
问"能不能借个通道走货"的人又多了。
决定书上有三个数:
违法所得:14327元。
完税价格:624360元。
偷逃税款:346876.14元。
后两个数放在一起看,
比什么都有说服力——税额是货值的 55%。
这才是这票生意的动机。
1.43万的通道费,
对上34.7万的税,
24个换1个。
当事人那一栏
这里有个容易看漏的地方。
那一栏填的不是那家出货的公司。
挨罚的是出通道的这一方:
有跨境电商资质、有店铺、能生成订单和申报清单的那一家。
167名员工也不是它的。
圈里对这事有个更直白的叫法,借通道。
一边:出货、出人、出身份;
一边:出店铺、出通道、出那张清单。
三样凑齐,一批一般贸易的货,就成了"个人自用"。
决定书的定性是"构成走私行为",依据是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这个定性,跟"申报不实"不是一个量级。
申报不实是报错了:税号、价格、数量,报错了,补税、罚款,事情还留在"违规"这一档。
伪报贸易性质不一样:货是真的,单是假的,图的就是让这批货换条道进来,所以它不在违规里待着,直接掉进了走私。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 14327元,
罚款 15000元。
2000 瓶清酒被扣留,后来上了拍卖台。
看到这里,多半有人会嘀咕:
走私,就罚一万五?
我第一反应也是这个。
决定书的证据清单,
第一项写着"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意思是刑事程序走过,检察那边了不起诉,转成了行政处罚。
这是行政定性,不是刑事判决。
为什么不诉,
决定书没写,我不猜。
罚款的数目,
不是这案子的重量。
重量在"定性"两个字上。
这张决定书挂在南京海关官网,谁都能查——我就是这么看到它的。
一条走私定性,
不会因为罚得轻就变轻。
167个人不是碰巧一起下单的。
证据清单我又看了两遍。
里面有拼多多订单打印件,有收付款记录,还有微信、QQ 的聊天记录。
"组织"这两个字,
是有痕迹的。
做代运营的常问我一句:
我们只做店铺运营,货和通道都是客户的,这也有事?
我说,
先看合同怎么写。
写"负责店铺日常运营",你离这批货其实很远,出了事,你是配合调查的合作方。
可要是白纸黑字写上“负责通关、负责清单、负责把货弄进来",货主出事那天,决定书“当事人”那一栏,填的就是你。
那批酒后来拍出去没有,我没去查。
起拍价10.99万,不到完税价的五分之一。
这单生意里,
货主赔了一批货,
通道方赔了一条挂在海关官网上的记录。
只有"构成走私行为"这六个字留了下来。
它跟着这家公司,
会比那批酒久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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