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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整合,备案事项“一表通办”
《管理办法》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的基础备案、4类特定业务备案原需分别报送的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单
特定业务备案表单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备案
●先退税后核销备案
●有关免税品企业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简并整合为通用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实现一张表单办结多项备案业务。
归集整理,附送资料“一单明确”
归集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时需要提供的附送资料,形成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附送资料“一单明确”。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所需附送资料,分散在不同政策文件条款中,纳税人需根据主体类型自行检索查找。
归集8类特定主体备案附送资料,形成:
《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
办税资料一目了然。
其中,8类特定主体包括:
温馨提示:
各类主体具体所需附送资料,以《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为准哦。
优化调整,特定情形备案变更特殊办
针对部分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即时结清税款,或因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对政策不熟悉误选退(免)税办法等实际情况,备案变更规则作出优化,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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