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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申辩事由被“采纳”的实证考察与规范分析(四)

专题研究: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申辩事由被“采纳”的实证考察与规范分析(四) 经济领域刑事合规研究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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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在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的申辩则主要围绕内幕信息是否成立、敏感期起止、信息获取路径、交易异常性、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以及违法所得和处罚裁量展开。本文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申


四、对上市公司的合规建议


     (一)将内幕信息识别前移至初步意向和动议阶段

上市公司不应以正式立项、签署协议或召开董事会作为启动内幕信息管理的唯一节点。对于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关键决策人员推动的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融资安排、重大诉讼及业绩事项,应当在出现可识别的初步意向、开始接触交易对方或要求内部人员开展测算时,由证券事务、法务和业务部门共同进行内幕信息预判。

预判结论可以采取“暂按内幕信息管理”的审慎口径。即使事项最终未达到披露标准,早期登记和保密措施的成本通常低于遗漏管理所产生的监管风险。对暂不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也应保留判断时间、参与人员、事实基础和复核节点。

(二)建立贯穿事项全周期的动态时间轴

公司应当围绕“动议—筹划—决策—执行—公开”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仅记录会议和正式文件,还应记录口头指示、首次接洽、材料传递、中介机构进场、尽调启动、费用支付、方案调整和终止决定等关键节点。每一节点应尽可能对应发起人、参与人、知悉内容、知悉方式和原始载体。

该时间轴既服务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也是在监管调查中判断敏感期起点、知悉范围和责任边界的核心证据。记录应由实际知情人确认,不宜由部门负责人事后代签或集中补录。

(三)控制知情范围并管理外部参与方

内幕信息应当遵循“业务必要、最小知悉”原则。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时,应当同步说明保密义务和禁止交易要求,并要求对方提供实际接触信息人员名单。对微信群、即时通信群组、共享文件夹和会议邀请,应当定期核查成员和权限。

保密协议不能替代过程管理。公司还应记录信息发送时间、版本、接收人和下载权限,避免出现虽有保密条款但无法证明具体人员何时知悉何种信息的情况。

(四)完善敏感期交易申报、核查和预定计划机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项目参与人员,公司应建立敏感期交易提醒和事前申报机制,并在重大事项启动后及时发出书面禁止交易通知。对近亲属和由相关人员实际控制的账户,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合规提示和利益冲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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