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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问题,谁来作答?——国际工程仲裁中的专家证人(一)

专业问题,谁来作答?——国际工程仲裁中的专家证人(一) 中东合规观察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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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建设工程纠纷中,遇到造价、工期或质量等专业问题,通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或仲裁庭准许后选定鉴定机构,由其出具鉴定意见,再经庭审质证,最终由裁判者决定是否采信。在这一模式下,鉴定人的选任由法院或仲裁庭主导,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通常对裁判结果具有较大影响。

国际仲裁中,由当事人根据举证需要自行聘请专家,是处理此类专业问题的常见方式。专家对相关争点开展独立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程序安排提交。双方专家可能就同一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仲裁庭可以安排专家会议,明确一致意见、分歧及其理由;必要时,专家还需出庭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和仲裁庭的询问。仲裁庭也可以依适用规则,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指定专家。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自行聘请专家的情形。

在这一安排下,企业需要主动确定专家人选、明确委托范围,并组织提供分析所需的项目资料。对于不熟悉此类程序的中国企业而言,专家证据的准备应当纳入案件准备的整体安排。哪些问题需要专家分析、何时启动工作、如何选择合适的人选,都会影响后续举证的质量和进度。


是否聘请

是否需要聘请专家,取决于案件中有无需要专业知识才能充分说明的争议焦点。如果双方争议仅涉及已确认金额的支付义务,一般不需要复杂的专业分析;但若争议涉及多项事件交织的工期延误、损失金额的量化、施工质量缺陷的原因归属等,专家意见通常是仲裁庭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

国际工程案件中常见的专家可分为几类。延误专家基于项目进度计划和施工记录,分析延误事件及其对关键路径和项目完工时间的影响。定损专家审查索赔项目的费用依据和计算方法,就相关费用或损失的金额发表专业意见。技术专家则针对设计、施工或设备方面的具体问题提供分析,例如结构模型、材料性能、施工方案可行性等。此外,当案件涉及特定国家法律的适用时,有时还需要法律专家出具意见。

仲裁当事人应与律师共同梳理争点,判断哪些问题需要借助专业力量解释,并据此确定所需的专家类型和数量。需要强调的是,工程技术、延误和定损专家主要说明专业问题的原因、影响及计算依据;这些专业判断能否支持工期延长、费用补偿等请求,仍需律师结合合同和适用法律进行论证。

例如,在一宗中东体育场项目仲裁中,双方就首次安装失败的原因发生争议。一方主张拉环过长是失败的根本原因,另一方提出多项替代解释,试图将责任归于对方。如果仅依靠双方各自对图纸和施工过程的描述,仲裁庭很难在多种说法之间作出判断。此时,技术专家建立模拟模型,验证在拉环长度正常的情况下安装能否成功,并逐项检验、排除对方提出的其他因素,最终认定拉环过长是导致失败的唯一根本原因。仲裁庭采信了这一基于模型的分析结论。

何时聘请

国际工程案件的项目资料往往数量庞大,涉及多方往来函件,有时还需处理不同语言的文件。专家审阅资料、核实相关事实、开展分析并形成结论,需要预留充分时间。因此,如拟在案情陈述书、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出具体的延误天数或损失金额,宜提前取得专家的初步分析,使相关主张具有专业依据。

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于2026年7月发布的《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指定专家证人:有效性与最佳实践》(Party-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Effectiveness and Best Practice)报告也指出,71%的受访者认为,理想情况下应在仲裁启动前委任专家。受访者包括专家证人、仲裁员、外部律师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报告认为,提前取得专家意见有助于明确专业争点、识别证据缺口并制定案件策略。不过,是否需要在仲裁前聘请专家,仍应结合争议情况及成本判断。

如何选聘


选聘专家应以案件的具体需要为出发点。企业可在律师协助下确定候选人范围,完成利益冲突排查,并在明确保密要求后提供项目概要和代表性材料。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点考察。

专业经验的匹配

应了解候选人本人是否处理过性质相近的项目或技术问题、是否熟悉相关地区的行业惯例。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活跃的专家多供职于专业咨询机构,机构声誉固然可以参考,但核心问题在于由谁实际负责分析、撰写报告和出庭。面谈应直接针对承办人员,而非仅与机构商务代表沟通。

分析思路和方法

可以向候选人提供项目概要,请其说明对核心争点的初步理解、拟采用的分析路径、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现有资料可能使分析受到的限制。能够坦率说明方法边界和不确定性的候选人,通常比尚未充分阅卷就对结论作出保证的候选人更值得信任。

独立性

专家意见的可信度与其独立性密切相关。《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2020年修订)第5.2(a)条要求,专家报告说明专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其法律顾问及仲裁庭之间现有或过去的关系(如有)(“a statement regarding his or her present and past relationship (if any) with any of the Parties, their legal advisors and the Arbitral Tribunal”);第5.2(c)条另要求报告包含专家独立于上述主体的声明(“a statement of his or her independence from the Parties, their legal advisors and the Arbitral Tribunal”)。Ciarb《当事人指定专家和仲裁庭指定专家实践指南》(Party-appointed and Tribunal-appointed Experts)附录Ⅰ《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指定专家证人使用议定书》(Protocol for the Use of Party-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第4.1条规定,专家意见应当公正、客观(“An expert’s opinion shall be impartial and objective.”)。第4.3条进一步明确,专家在仲裁中提供证据的职责,是协助仲裁庭判断专家证据所涉及的问题(原文节选:“is to assist the Arbitral Tribunal to decide the issue or issues”)。据此,专家虽然由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专业意见仍应建立在事实、资料和分析方法之上,不能仅为迎合委托方的立场而调整结论。上述规则和议定书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国际仲裁,其适用及适用范围,应结合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庭的程序决定和适用法律确定。仲裁当事人在选聘时应主动了解候选人与本案相关方的既往关系,评估其对独立性和意见可信度的影响,并按适用规则和程序要求作出披露。

出庭和陈述能力

专家不仅需要清楚表达书面意见,在程序要求其出庭时,还需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和仲裁庭的询问。相关作证经验有助于专家在受到质疑时,准确解释分析方法和判断依据。是否有国际仲裁作证经验、能否使用仲裁语言清晰表达,都应纳入评估范围。

费用和档期

委托范围应明确实际需要的工作阶段,包括初步分析、报告起草、补充分析、专家会议及出庭等。费率、预计工时和团队分工均应在委托前明确。对于需要出庭的专家,还应提前核实其档期,确保能够按照程序安排参加庭审。

专家证人的聘请,是企业就国际仲裁中的专业争点组织证据、支持自身主张的重要环节。在当事人自行聘请专家的程序安排下,企业需要主动选择合适的人选、明确委托范围,并为分析和报告准备预留时间。选聘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专业问题能否得到充分说明,也会影响后续举证的效果。在本系列的后续文章中,将进一步讨论企业、律师与专家在报告准备阶段如何有效协作,以及专家意见在庭审中如何接受检验。



作者简介


胡佳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胡佳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本硕连读)及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持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胡律师长期专注于争议解决,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投融资、股权转让、证券合规(含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矿产压覆、房地产、独立保函及货物买卖等行业与业务领域。她擅长深入分析复杂案件,同时注重以商业思维审视法律问题,兼顾争议预防与争议解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且契合商业目标的解决方案。基于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出色表现,胡律师成功入选国际权威法律媒体 The Legal 500 发布的2026年度争议解决领域“北京精英”榜单。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胡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长期信赖,现担任多家大型央国企及行业头部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公司治理、重大经营决策及风险管控工作,为客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律支持。

与此同时,依托中美双重法学教育背景,胡律师具备开阔的国际视野,并积累了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近年来,围绕客户全球化经营与海外布局需求,胡律师多次代表客户处理跨境商事纠纷及企业出海相关谈判,涉及法域涵盖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德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厄瓜多尔、刚果(布)及加纳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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