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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韩国发明专利恢复改采宽松标准

失效韩国发明专利恢复改采宽松标准 韩国FirstLaw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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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韩国国会审议通过《发明专利法》修正案,将因未缴纳专利费而失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权的恢复要件,由“正当理由”标准放宽为“非故意”标准,并将请求恢复的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一年。该修正案将

 

2026年8月20日,韩国国会审议通过《发明专利法》修正案,将因未缴纳专利费而失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权的恢复要件,由“正当理由”标准放宽为“非故意”标准,并将请求恢复的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一年。该修正案将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法》与《实用新型专利法》亦将作出相应修订。现将本次修订的要点概述如下。

 

背景

 

这是四年内第二次放宽韩国发明专利恢复要件。2022年4月之前,如欲恢复已失效的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须证明未缴纳官费系由不可归责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事由所致。2022年4月20日施行的修正案以“正当理由”标准取代了上述要件,旨在为专利权人的无心之失提供救济。然而在实务中,“正当理由”被解释为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尽应有注意,救济因而依旧罕见。据韩国知识产权处(The Korean Minis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简称“MOIP”)统计,在2022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提出的恢复请求中,获准者仅占15.6%。此次通过的修正案彻底取消了对应有注意的审查,仅审查该疏漏是否出于故意。

 

此处所称官费,既包括发明专利登记前须缴纳的、涵盖保护期前三年的登记费,也包括自第四年起须缴纳的年费。未缴纳前者,发明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未缴纳后者,发明专利权即告失效。上述费用均可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加缴附加费后予以补缴,该期间即为“宽限期”。唯有在宽限期届满之后,恢复规定方才适用。

 

修订内容概览

 

韩国《发明专利法》第81条之3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款

第3款

适用对象

被视为放弃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已失效的发明专利

仅限已失效的发明专利

被视为放弃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已失效的发明专利,统一适用单一程序

要件

须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无须作出任何证明

除未缴费系出于故意外,均可请求恢复

期限

自正当理由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且以一年为最长期限

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自六个月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

应缴金额

所欠费用

费用的两倍

由总理令规定的固定金额

 

要件放宽与期限延长

 

修订后,除未缴费系出于故意者外,均可请求恢复。“故意”系作为例外情形加以适用,而非须由权利人举证排除的事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亦无须再证明其已尽应有注意。一年期限自一个固定的日期起算,该日期在宽限期届满时即可确定,便于纳入期限管理。

 

程序架构亦随之调整。现行第3款允许在宽限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缴纳双倍费用即可恢复,且无须作出任何证明;该款将被删除,仅保留单一程序。此外,恢复亦转变为一项须经申请方可获得的救济。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仅需缴纳费用,缴费即视为避免了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发明专利权失效的后果;而根据修正案,当事人须缴纳规定金额并请求恢复。该请求须载明哪些内容,留待日后发布的总理令予以规定;至于是否可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日本特许厅(JPO)的做法,仅凭一份关于延误系属非故意的声明即可满足要求,目前尚无定论。

 

恢复的适用范围与效力

 

与修订前该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恢复制度同时适用于被视为放弃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已失效的发明专利。被删除的第3款虽无须作出任何证明,但仅适用于已失效的专利;两项程序合而为一后,被视为放弃的发明专利申请与已失效的发明专利之间的差别待遇亦随之消除。

 

尽管如此,该条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可予恢复的,仅限于因未在宽限期内缴纳专利费而丧失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就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系指已作出授权决定、但随后在登记费缴纳阶段被视为放弃的申请。其他审查程序中的期限,包括审查请求期限和优先权期限,均不受影响。

 

就第三人而言,相关条款几乎原文沿用,但其影响范围将随恢复期限的延长而扩大。效力限制期间——其作用与其他法域中的中用权(intervening rights)颇为相似——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至缴纳规定金额之日止;在此期间善意实施该发明的第三人,可取得普通许可。该期间以往仅持续数月,如今则可能超过一年。

 

施行日期与过渡规定

 

该修正案将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宽限期在施行日当日或之后届满的案件。判断基准为宽限期届满之日,而非原缴费期限届满之日(失效效力溯及至该日),亦非请求恢复之日。对于宽限期在施行日之前届满的案件,在修正案施行后最长一年内,仍适用“正当理由”标准及其两个月的请求期限。韩国发明专利缴费期限即将届至或刚刚错过的当事人,应确认相关宽限期是在施行日之前还是之后届满,因为仅此一项事实即决定适用何种标准。

 

影响与展望

 

本次修订使韩国与美国、日本所采用的“非故意”标准接轨,亦是韩国加入《专利法条约》(PLT)所需立法步骤中的第一步,MOIP的目标是于2029年加入该条约。预计2026年下半年还将提出更多法案,其中包括在错过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时恢复优先权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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